会所转行色情服务被端
偌大的康体会所里,只见到一个服务生在前前后后地忙着服务工作。细一看,这名服务员的装束还有点奇怪,不太像一般正规浴场里服务员的打扮。殊不知,这真的不是个“一般”的浴场。
这名服务生姓狄,只有21岁。今年3月份,狄某来到一家位于清溪路上的丽鑫康体会所打工。开始正式上岗工作之前,这个会所的老板庞某就对狄某做出了一些“具体”要求,那就是每次有客人来会所消费时,狄某一定要向客人推荐本会所的特色服务项目“套浴”。同时,庞某还告诉狄某该怎样去防范民警,一旦有民警或“陌生人”进入会所,狄某便用事先与“小姐”约定好的暗语及时通知她们。
老板庞某之所以会要求狄某这样去做,还是出于金钱的驱使。 2009年9月,27岁的合肥市庐阳区人庞某与他人合伙经营丽鑫康体会所,然而一直经营到2010年的3月,这个康体会所都是月月亏本,于是另一合伙人撤出,留下庞某独自经营。
庞某苦想着以什么样的方式将此会所“重整旗鼓”,终于他想到了这一“妙招”。庞某打出招工启事,专门招聘年轻貌美的女子,开始“转行”经营色情服务,成功进行了“交易”之后,庞某根据每名“小姐”的营业额,按四六分成,一天一结算。照这样的方式经营了三个月之后,庞某发现自转行经营色情服务以来,每天的营业额达2000多元,平时在会所“上班”的小姐少时2至3人,多时达6至7人。尝到甜头的庞某,于是更坚定了要走这条“赚钱”之路。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庞某终于因其经营的非法勾当尝到了恶果。 2010年6月12日23时,蜀山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调集辖区内所有派出所治安警组民警,对辖区内的宾馆、旅社、浴场、茶楼、休闲会所等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清查,在丽鑫康体会所二楼的两个包厢内当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男女。
目前,庞某、狄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安徽省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范士明律师认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本案的情节,庞某、狄某已涉嫌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狄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张青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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