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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区原“财神爷”一审获刑14年

安徽法制报 2010-09-15 01:19 大字

本报讯 区财政局长,身负8项重要职位,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1000多万巨款,本报曾报道的合肥市新站区原财政局长董黎明因涉嫌受贿一案一审有果。 9月13日,合肥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董黎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同时追缴其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203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黎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原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之便或其职务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接、借款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及公司股份共计价值人民币12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没有采信庭审中被告人董黎明及其辩护人对于其中1180万元出资款所提的异议,同时认定被告人董黎明在办案机关接受调查时,主动交待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但是对于被告人董黎明归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的情况,法院依据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线索尚在核查中,所以对于董黎明具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不予采信。于是作出以上判决。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被告人董黎明表示需要经过考虑再决定是否上诉。

(合中法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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