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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万借条只为应付调查新站区“财神爷”昨日受审

安徽法制报 2010-08-31 01:22 大字

[摘要]新站区“财神爷”昨日受审

本报讯“我是借款,不是索要干股,我是打算抵押房产还钱的!”8月30日,曾任合肥新站开发试验区财政局局长(副处级)、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的董黎明因涉嫌受贿1203万元,站在合肥中级法院刑事法庭的被告人位置。但是庭审当日,他却极力替自己辩解涉嫌受贿18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两项指控没有受贿故意。

在检察机关的第一项指控中,董黎明从1997年到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合肥市郊区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合肥市新站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建筑公司、会计事务所、银行、拍卖公司、街道工作人员等各行各业共23万元行贿款,为他们提供业务便利。面对这23万元的受贿数额指控,董黎明供认不讳,称是自己放松了自我要求所致,现在已经全部退赃。

检察机关第二项、第三项指控其利用职务便利,以入股名义与他人合作开公司,分别收受180万元和1000万元,其中为了应付调查,1000万元还写下欠条。董黎明却推翻了以前的供词,当庭否认。董黎明辩称在与刘德年合办公司以及入股由合肥市瑶海建安公司作为发起人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自己一时凑不齐钱,于是向合伙人借款,准备用房产抵押贷款再还钱。其中1000万元的借款,自己写下欠条,约定借款利息。所以董黎明及其辩护人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借款手续,而且董黎明在后来都不再参与合伙事宜,主动退股,所以没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只想赚取一些利润,绝没有想过索要高额干股。“在新站区工作17年,新站区培养了我,我却给它丢脸了。正值新站区发展之际,我却不能贡献力量。”董黎明当庭要求能够给自己一个赎罪的机会。庭审中,公诉机关认定董黎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证实董黎明曾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贪污,案件已进入侦查,但暂不能认定为立功。 (合中法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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