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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获刑六年

安徽法制报 2010-07-27 01:29 大字

7月20日,因组织卖淫罪,女青年赵梅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0元;另一合伙者张春生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

自2008年12月以来,赵梅先后与合肥市嘉山宾馆浴场、热带雨林浴场、龙尊沐浴休闲中心签订合作协议书,分别承包经营上述3个浴场的保健按摩服务项目。后赵梅招募、组织卖淫女陈某、李某、解某等(7人已作行政拘留处理)多人,在上述浴场从事卖淫活动。赵梅聘用张春生作为浴场推钟员,负责向客人介绍、推荐消费项目(包括卖淫项目)。今年2月2日中午1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对合肥市嘉山宾馆浴场、热带雨林浴场等处进行搜查,将赵梅、张春生抓获归案,并现场抓获部分卖淫女,当场查扣消费单、合作协议书、避孕套1800只、赃款14000元等。

·杨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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