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法院首审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本报讯 利用网络教唆的犯罪手段,购置窃取信用卡信息的工具,盗取自动取款机上的取款人信息资料。 5月25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首审涉嫌窃取信用卡信息罪。
据公诉机关指控,去年8月下旬,余某为窃取银行储户信用卡信息,通过网络购置了MP4摄像装置、磁卡数据解读器、制卡器等作案工具。去年9月,余某、唐某伙同王某和阿柳携带作案工具,驾驶轿车窜至合肥,入住宾馆,准备踩点作案。之后,四人于夜晚时分窜至几个银行网点,将作案工具粘贴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窃取了多名储户信用卡信息资料8条。在相隔几天的又一次作案时被发现,余某和唐某被当场抓获。
庭审中,被告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供述自己是通过淘宝网购得犯罪工具。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玥玥记者唐欢)
法律链接: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之一。该行为与伪造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存在紧密联系,前者属于后者的预备行为,现立法将该预备阶段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以期从源头上对信用卡犯罪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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