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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墙倒塌殃及过路市民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被判连带赔偿

安徽法制报 2010-04-01 01:49 大字

[摘要]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被判连带赔偿

本报讯 走在路边,居然被路边突然倒塌的围墙砸死。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了解到,合肥市民金某因被路边围墙砸死,其家属将围墙的搭建者即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合肥市地方铁路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及合肥市政工程管理处三家单位告到法院,要求三家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目前,法院一审认定铁路部门和市政部门各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目前正在二审中。

去年6月28日下午4点钟左右,合肥市某单位职工32岁的金某步行至合肥市合作化南路铁路立交桥南侧时,他身边的一段围墙突然倒塌,受伤的金某立即被送到合肥市三院抢救无效死亡。

金某的家属认为,倒塌的围墙是建在合肥市铁路管理局、铁路投资公司的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又因该围墙建在合作化南路路旁,归市政管理处管理,因此三家被告单位应共同对金某的意外身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合肥市铁路管理局拿出《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其中规定,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而倒塌的墙体从桥梁外侧已超过了8米,所以不在铁路管理局责任范围内。应该根据《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划红线以内道路及随新(扩)建道路同步移交的挡土墙应由合肥市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养护、维修,合肥市政管理处才应该对此负责。

合肥市政管理处认为倒塌的围墙是建在标准范围之外,不是市政工程。根据实际测量,倒塌的墙体从路堤坡脚起量,离铁路路基距离8米,正好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应属铁路管理局的管理范围。

法院认定,倒塌的围墙既属铁路保护区的范围,又在合作化南路规划红线范围内。同时该围墙属于挡土墙,既具保护铁路路基的作用,又具有保护合作化南路人行道上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的作用。因此,合作化南路铁路桥的管理部门铁路管理局以及合作化南路的管理部门市政管理处均应对该围墙负有管理的义务。铁路投资公司于2006年才成立,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铁路投资公司也负有管理义务,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在蜀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中,两被告承担38万元赔偿,合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和合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各赔付50%,给金某家属,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淑敏依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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