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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窨井盖被控危害公共安全检方认为:涉案价值不大但后果很严重

安徽法制报 2010-04-02 01:49 大字

[摘要]检方认为:涉案价值不大但后果很严重

本报讯 开着面包车,熟练偷走多个窨井盖,结果被居民发现报警,落入法网。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操某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这在合肥市尚属首次。4月1日,合肥市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2009年11月22日5时许,李某携带作案工具,乘坐操某驾驶的一辆“五菱之光”窜至合肥市经济开发区青鸾路附近,连撬了6个窨井盖并搬上了车,随后逃离了现场,不巧,这一幕被一位市民撞见,遂向警方报案。辖区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经过1个多小时的追捕,将李某抓获。据目击者称,李某的作案手法非常熟练、迅速,拆掉一个窨井盖前后用不了几分钟。操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得知这一案情后,经开区公用事业发展公司、合肥电信等窨井盖被盗产权单位以及合肥市政管理处市窨井盖应急处置中心立刻向经开区公安分局递交了对盗窃窨井盖行为给予严惩的建议,市窨井盖应急处置中心还建议对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今年1月底,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提请合肥高新区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操某。受理后,检方认为,两被告人以危险方法破坏道路设施,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当日庭上,李某、操某并没有请律师,他们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李某供述自己因找不到活干,手上缺钱,才去偷窨井盖的,当时并没有想到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公诉机关指出,窨井盖本身价值并不大,但对公共安全产生隐性或实际性的危害却很严重,情节比较恶劣,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

案件将择日宣判。 (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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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法行为,该罪行不以资金数额,而以行为作为量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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