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罚边缘的能动司法合肥市检察院首对嫌犯附条件不诉
[摘要]合肥市检察院首对嫌犯附条件不诉
本报讯(记者许忠德)轰动省城的“千万集资诈骗案”的“下线”,合肥某机关退休女职工丁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存款35万余元。但合肥市检察院对丁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是该院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一次尝试,在全省尚属首例。 4月6日,记者从合肥市检察院了解到,在对丁某不起诉后,检察院还考察了丁某两个月,丁某积极偿还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非法集资同案不同罪
去年6月,合肥市庐剧团女会计蒯晓兰集资诈骗990余万元,令40余名中老年人血本无归一案在合肥轰动一时。检察机关指控,她从2002年初至2008年7月,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却以投资、做垫资等生意为名,以高达10%至3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李某、郭某等40余人,非法集资990余万元。刘宗安、丁某等人就是蒯晓兰为集资诈骗发展的“下线”,他们明知蒯晓兰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仍以8%至10%的高额月利息为条件,向李某、郭某等被害人非法吸收资金,然后再转借给蒯晓兰,自己则从中赚取利息差额,其中受害的多为刘宗安和丁某等人亲朋好友。
去年11月,法院终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蒯晓兰无期徒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宗安有期徒刑5年。与此同时,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被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李新枝告诉记者,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低利息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息转借蒯晓兰,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但正当他们办理此案时,几名受害人或书面或口头,纷纷向他们反映:“我们不希望追究她的刑事责任,只想要回自己借出去的钱,如果钱还不了,我们则要求追究刑责。 ”
■慎作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丁某向四五名被害人,吸收了35万余元,属于情节轻微。 ”李新枝说,根据刑诉法规定,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被不起诉,即不追究刑责,但被不起诉后,丁某可能因没有了限制不退赔借款。而简单地一诉了之后,丁某又可能“死猪不怕开水烫”,干脆不还钱了。直接起诉或者不起诉可能都不利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其实,在检察机关左右为难之际,丁某是有还款意向的,在刑事案件未立案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已追回了约10万元的借款。并且丁某丈夫是烟草企业的职工,加上她自己的退休工资,丁某也是有还款能力的,考虑到这些因素后,李新枝结合办案实践,认为对丁某采取有条件的不起诉能够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后李新枝将想法层层上报至检委会。
检委会讨论认为,《刑法》明确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不起诉。 ”丁某案符合这一特征,可以不起诉,但也可以起诉。如果设立一定的期限、规定一定的条件,对其进行考察,待考察期满,根据考察结果,再做处理决定较为适宜。
去年5月11日,合肥市检察院对丁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主动退赔赃款被不起诉
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丁某在检察院的督促下,认罪态度较好,截至今年1月,她想方设法陆续退赔了被害人14万余元的借款。
“丁某实际吸存35万余元,但其吸存过程中支付5万元左右的利息,实际造成损失约30万元,当时她已偿还了24万余元,还剩下5万元没有到位。”李新枝表示,案子不结,丁某交付检察院的赃款就不能退还被害人。于是他征询了几名被害人意见,几人均希望尽快结案拿回借款,对丁某则表示谅解,称“丁某实际也是受害人,她儿子也借款17万元。剩下5万余元损失,我们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合肥市检察院根据丁某考察期间表现以及悔罪情况,认为不需要再追究丁某的刑责, 1月13日,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诉处陶处长说,决定不起诉后,他们又考察了一两个月,发现影响还不错。“既唤醒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疚意识,达到了矫治犯罪的目的,也捍卫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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