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病妻诉请给付医疗费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白山法庭对一起患病妻子索要扶养费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丈夫王某给付妻子胡某扶养费71016元。
王某与胡某于2012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12年12月20日,胡某经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从2012年12月20日至2014年1月2日,胡某先后在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合肥中肾医院等8家医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28778元,胡某在庐江县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医疗费37762元,尚未报销医疗费91016元。在胡某治疗期间,王某仅支付20000元,便不再支付胡某医药费,其余的71016元均由胡某父母垫付。胡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患尿毒症,王某未完全履行扶养义务,现胡某要求王某支付医疗费。胡某住院共用去医疗费128778元,扣除王某支付的医疗费和庐江县医疗保险中心给胡某报销的医疗费外,尚有医疗费71016元。王某现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来源,有能力也有义务扶养患病的妻子胡某。故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给付胡某医疗费71016元;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传广卢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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