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借协助执行受贿12万
虽只是法院的一名聘用书记员,却仍利用其职务便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收受3家企业给予的贿赂款12万元。 9月8日,记者获悉,该案经庐江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这名书记员有期徒刑5年。
1983年出生的笪某,2007年大学毕业后,通过招聘考试成为合肥一区法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并被分到法院执行局,其职责主要是协助主办执行法官送达文书,以及执行查询、查封、冻结、划扣财产等。虽是聘用人员,但笪某依旧是很多诉讼当事人讨好的对象,尤其是一些企业老板们。钢通公司是一家经营钢材的企业,自2007年该公司有多起买卖合同纠纷在笪某所在的法院审理。 2014年1月,钢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西二建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所欠款项。钢通公司负责人李某向笪某提出,希望笪某帮忙尽快把案件执行完毕。后笪某协助承办法官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划扣了被执行人财产,2014年1月24日,钢通公司从法院领到119万余元的执行款后,李某将1万元现金送给了笪某。除了该起案件外,在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初,钢通公司还因与杭州永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虽该案调解结案,但拿到案款后李某还是向笪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以示感谢。
给笪某送钱的共有3家企业,均与案件执行有关。 2012年12月,钢恒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安徽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案件调解结案并未进入执行程序,但钢恒公司负责人蔡某还是将1万元送给笪某表示感谢。2013年,伟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14年11月,伟帅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笪某负责协助扣划执行款;伟帅公司负责人谭某通过中间人找到笪某并送给笪某1万元,希望笪某帮忙加大执行力度;收到218万余元的执行款后,谭某又委托中间人送给笪某4万元。
案发后,笪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今年2月9日,检察机关在掌握笪某涉嫌受贿的线索后,通过单位通知其到检察院接受询问,笪某如实供述了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鉴于笪某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法院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周丽萍本报记者、法治安徽网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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