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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飞铁片击伤人眼

安徽法制报 2014-12-15 20:07 大字

李某本来是去王某汽车修理部修车的,不想正在等候时,被王某修理别人车辆溅起的铁片击中左眼,致左眼无法看见,被迫摘除内眼球,并安装上“假眼”。为此,李某先后在合肥、上海医院治疗,花去大量医疗费,但是王某垫付部分医药费后再未赔偿其他损失。无奈之下,李某将王某告上庐江县人民法院,庐江法院遂依法按责判决王某赔偿李某106894.8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经合肥中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王某赔偿李某88000元。

2013年5月30日晚6时左右,李某在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修车时,其左眼不慎被王某帮他人修车溅出的硬物击中致伤。受伤当日李某觉得轻微疼痛,未做治疗处理。受伤第二天上午李某在舒城县拉货时,左眼疼痛加剧,遂电话告知王某,并在王某的帮助下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眼睛内炎、左眼球异物。随后李某转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急诊治疗,并在N阻滞麻醉下行左眼摘除术,并进行义眼植入术。李某治疗后出院,法院委托安徽爱民司法鉴定所对李某伤残等级、”三期“(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1、李某因左眼外伤致左眼球摘除缺失构成七级伤残。 2、李某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60日,建议其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

庐江法院认为:李某在王某经营的汽车修理部修车,因王某帮别人修车溅出的硬物致李某左眼受伤。王某作为车辆修理工,理应知道车辆维修操作会产生一定的危险性,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周边环境安全或设定安全距离排除无关人员接近才可进行维修操作。但因王某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李某受伤,故其应对李某受伤承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车辆多年,应该知道车辆维修操作的危险性,其自身未注意安全,未避开修车作业点,以致于在王某帮别人修车过程中受伤,其自身存在过失,故李某对其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按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承担李某损失的70%,李某自行承担30%。扣除李某受伤期间王某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1000元,王某赔偿李某人民币95894.80元。

王某不服,上诉到合肥中级法院,合肥中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张传广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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