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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就敢违规办证

安徽法制报 2014-09-12 20:25 大字

本报讯 在为33家白酒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260多万元。 9月9日,记者从池州获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江丽娜职务犯罪一案,经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江丽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今年38岁的江丽娜,原是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属“安徽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白酒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安排企业现场审查、生产许可证书打印及发放等工作。经法庭审理查明,江丽娜于2009年至2012年间,在为亳州市金五丰酒业有限公司等33家白酒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2.2万元。在江丽娜的28笔受贿行为中,有17笔与中介公司人员朱某有关。如:2011年6月,朱某以安徽安淮质量技术评价服务公司名义与六安本周小窖酒厂签订代理办证合同,由朱某负责该企业生产许可证迁址换证业务,朱某为此找江丽娜帮忙,办证过程中,朱某通过银行汇款送给江丽娜3.2万元;2011年,安徽蒂王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办理业务由朱某代理,办证过程中,朱某通过银行汇款送给江丽娜人民币8万元。在江丽娜的受贿过程中,多笔贿赂款是打到其丈夫的银行账户中。如:2009年上半年,亳州市金五丰酒业有限公司在庐江县并购了一家白酒企业,需办理生产许可证迁址换证,亳州市金五丰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将5万元汇到江丽娜丈夫袁某某账户中;2011年下半年,安徽省曲阳酿酒有限公司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到期,法定代表人韩某找到江丽娜帮忙,江丽娜很快将该企业生产许可证办了下来,为表示感谢韩某向江丽娜丈夫袁某某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

除构成受贿罪之外,江丽娜的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在为亳州金五丰酒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太白酒厂、安徽蒂王酒业有限公司等20家白酒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被告人江丽娜多次违反单位规定的办证程序,或者在申报企业缺少重要材料的情况下直接办理了生产许可证。被告人江丽娜滥用职权的行为,破坏了国家在食品生产领域的管理秩序,使多家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对食品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该案经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江丽娜自首、揭发他人构成立功、退缴了全部受贿赃款,法院对其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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