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生活费 返还拆迁款
因为庐江县同大镇大圩达标需要拆迁老李家的农村房屋,老李获得一笔6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老李与自己儿子小李在村委会的调解下,达成房屋款供养协议,约定老李的房屋款60000元由儿子小李保管,小李每年按5000元支付给老李作为生活费,如果12年支付完毕,小李就不再支付老李生活费,如果老李最近几年过世,下剩的生活费由小李所有。但2014年小李未按约定支付5000元生活费,还与老李发生争执。一气之下,老李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返还由其保管的57500元。庐江县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于近日作出判决,小李返还老李房屋拆迁补偿款57500元。
老李诉称:2013年7月,自己的房子被征后,在村干部调解下,自己与儿子小李达成了上述协议,但2014年1月份,自己去小李处催要60000元存折时,小李不但不给,反而将自己推倒在地,还惊动了派出所。之后,小李通过中间人转交老李2500元,并言明下剩2500元不再给付。为此,现要求小李立即返还由其保管的房屋拆迁款60000元。
而庭审中小李辩称:本案应该是赡养纠纷,而非保管合同纠纷。自己与父亲确实达成了关于解决日后父亲的生活问题协议。但政府所拆迁的房屋是由自己翻盖,且父亲也一直在自己家生活。且协议书上写明60000元是分12年给付,自己只是暂时保管,也是为督促父亲慢慢使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老李与小李系父子关系。1989年前,老李夫妇在庐江县同大镇建造砖瓦结构房屋四间及厨房一间。小李婚后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 1993年,小李与父母分家,小李分得三间房屋,小李的父母分得一间房屋和一间厨房。 2011年9月,因上述房屋陈旧,小李将老房进行了翻建,翻建后的房屋面积为153平方米。当时因母亲已去世,父亲老李与小李夫妻及孩子在一起居住。 2013年下半年,翻建的房屋拆迁后小李家获了安置房一套和补偿款13.33万元,后因老李不愿与小李在一起居住,要求小李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双方达成了《关于老李大圩房屋款供养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老李和小李签订了《关于老李大圩达标房屋款供养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协议实质系一份保管协议,小李理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李在协议签订后于2014年1月仅给付老李2500元,下欠2500元未在约定时间内给付,已经构成违约。现老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保管协议,由小李返还房屋拆迁补偿款57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近日法院依法判决小李返还老李房屋拆迁补偿款57500元。
·张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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