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工商局2013年度打假维权典型案例
打假案例:
1、吴文志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经理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3、可诺丹婷美容院虚假宣传及以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4、戴启保销售假种子案
5、庐江县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侵犯“CAL”注册商标专用权膨胀剂案
维权案例:
1、市场买菜摔伤案
2、电视机送货纠纷维权案
3、电脑“三包”服务纠纷维权案
4、网络购物纠纷维权案
5、食品标识纠纷案
吴文志销售侵犯“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13年7月,繁昌县工商局根据举报,对繁阳镇繁新路春谷山庄小区检查发现当事人吴文志正在销售标示为“美国美孚石油集团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监制”的抗磨液压油26桶;柴油机油30桶,液力传动油20桶,外包装桶正面标有“华润长城”字样。上述系列商品,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证实未授权美国美孚石油集团润滑油制造有限公司使用“长城”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计14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销毁带有“华润长城”字样的抗磨液压油26桶、柴油机油30桶、液力传动油20桶;2、罚款人民币14400元;上交国库。
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经理部
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13年2月,芜湖县工商局依法对农资市场进行质量监测,抽检安徽皖南烟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经理部销售的生物有机肥进行检测。经法定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销售的“金邦禾”生物有机肥(烟草专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1600元/吨购进40吨,销售金额64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芜湖县工商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可诺丹婷美容院虚假宣传及以格式合同条款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13年3月,芜湖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执法局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情况,对芜湖市步行街可诺丹婷美容院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宣传册,宣传“采用最先进的编织技术—棉拉架、拥有四大专利认证资质的品牌、蚕丝蛋白面料…修复受损细胞…保肝护肝…起解毒排毒作用、胶原蛋白…高于口服胶原蛋白5倍的速度被皮肤细胞吸收”等,无任何科学依据、证明材料。现场还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会员卡上注明“此卡最终解释权归属本公司”的合同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以格式合同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芜湖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没入库8万元。
戴启保销售假种子案
2013年7月,三山工商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个体工商户戴启保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消费者投诉所反映的“三号长虹”种子,后经芜湖市种子管理站鉴定,该种子根据《种子法》规定认定为假种子。戴启保销售的假种子,涉及面积25亩,造成每亩损失4千元至6千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构成销售假种子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三山工商分局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庐江县高科建材有限公司侵犯“CAL”注册
商标专用权膨胀剂案
2012年10月,根据厂家举报,芜湖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芜湖县某企业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750包固源GK-CAL型纤维膨胀剂,该货物外包装标注“GK-CAL”,系庐江县高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经查,“CAL”系注册商标,由河南聚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庐江县高科建材有限公司销售GK-CAL纤维膨胀剂共74吨,销售价700元/吨。当事人庐江县高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13年1月,芜湖县工商局根据 《商标法》、《商标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1800。
市场买菜摔伤案
2013年3月,消费者向鸠江区工商分局反映其2012年11月在某农贸市场购物,因下雨地面湿滑摔伤,造成左股骨骨颈骨折,被评为九级伤残。市场管理者以已安放相关警示牌,故不承担责任。鸠江区工商分局经调查确认市场在下雨地面湿滑的情况,虽有警示说明,但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应属未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市场主办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鸠江区工商分局、鸠江区消费者协会联合鸠江区法院共同调解,市场管理方赔偿消费者相关费用共计20000元。
电视机送货纠纷维权案2013年9月,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9月8日我市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机,9月22日送货到家后发现送来的电视机竟然是一台返修机,包装盒内还有一张售后服务的鉴定单。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与经营者联系了解情况,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承认系工作失误造成,同意为消费者换货。我们分析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9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消费者所选购的商品是新电视,但送来的却是返修机,经营者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构成了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经工商部门宣传、教育,使经营者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免费更换一台更高配置的电视,消费者表示满意。
电脑“三包”服务纠纷维权案
2013年5月,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一个月前在某电脑卖场购买了笔记本电脑,现出现主板故障无法开机,送至售后维修却被告知电脑屏幕上有轻微划痕,所以无法提供免费维修的服务。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受理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联系经营者了解情况,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分析认为,《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微型计算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二)未按产品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造成损坏的……”,人为原因造成的产品故障确实不在三包范围内。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要求售后人员出具证据证明电脑主板故障是由划痕导致的,售后人员无法出具。后经过多次调解,售后同意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消费者表示满意。
网络购物纠纷维权案
2013年9月,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分局,反映其在某网站团购了一家蛋糕房的商品,当消费者来到该店经营地址时却发现这家蛋糕房已经关门多日了。芜湖市工商局网监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消费者反映情况进行了调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我们分析认为,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团购网站有义务及时核实更新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真实信息,由于未履行该义务而让消费者蒙受损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网站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将预付款全额退还给该消费者,并给予一定金额的赔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食品标识纠纷案
2013年4月,消费者向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反映其在某超市购买的香肠,上面标注有两个生产日期,其中一个已被擦去,但是还留有钢印印迹,而且已经过期,还有一个日期没有过期。中心接到消费者申诉,立即转办至镜湖分局处理。镜湖分局镜湖工商所随即联系消费者,赶到现场进行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确认消费者反映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该香肠上标注两个生产日期,肯定存在虚假标注的一个。而且其中一个已经过期,可能危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不得经营过期食品的相关规定。因此,经营者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过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赔偿共计1800元整。同时,镜湖工商所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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