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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强力推行“限地令”给“捂地圈地”念紧箍咒

安徽日报 2013-11-10 23:49 大字

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 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实施征收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市、县政府限期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由省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本报讯(记者 桂运安)未按期开工项目,列入“黑名单”;久未开工项目,收回土地、没收保证金……记者日前在合肥、安庆、马鞍山等地采访时获悉,为提升土地利用率,安徽省各地采取多项措施,为土地 “批而未征”、“供而不用”、“圈而不建”等行为上一道“紧箍”。

合肥市南大门庐江县,日前清理54宗闲置土地。县国土局局长王永高介绍,这些闲置土地产生的原因,是当初建立开发园区时,“萝卜白菜一把抓”,企业进来了,地占了却没充分利用。针对这些现象,庐江县从税收、环保各方面对于企业“圈地”加以限制,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不再提供单独用地机会。

安庆市目前正开展 “百日会战”,剑指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省政府批准后超过1年未实施供地的,一律认定为批而未供。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一律认定为闲置土地。未按期开发建设、投资强度等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建而不产或连续停产满1年的,一律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马鞍山市,凡未按期开工的项目,一律列入“黑名单”。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速度分期供地。同时,实行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收取起始价款5%的保证金,工业类项目减半执行。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返还80%的保证金,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的,返还剩余20%的保证金。

为严控“捂地圈地”,省政府日前出台新版“限地令”,明确指出: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实施征收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有关市、县政府限期征收;对超过2年未征收的,由省政府收回农用地转用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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