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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70多万 庐江原政法委书记获刑11年

安徽商报 2013-09-12 12:18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正言记者李进)昨日,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经多次走访调查和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日前,合肥市中院对庐江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卢荣友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荣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5万元;检察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3648206元、一条金饰品摆件和四根金条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卢荣友先后利用担任庐江县冶山乡(后更名为冶父山镇)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乡长兼安徽巢湖冶山水泥厂厂长、安徽冶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张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四人共计人民币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至2006年期间,其利用担任庐江县汤池镇党委书记、镇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向张某某 (另案处理)、张某某(已判刑)二人索贿230万元,并且非法收受吕某某、宋某某等十三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8095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8年至2012年期间,其又先后利用担任庐江县副县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干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等六人共计人民币27万元,为他人公司发展、承接工程项目等提供帮助。案发后,被告人卢荣友退赔了全部赃款、赃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荣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自1996年至2012年期间,受贿价值人民币3730951元,其中索贿230万元。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卢荣友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出上诉,现一审判决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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