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引发多类案件法官提醒高额回报陷阱多
[摘要]法官提醒高额回报陷阱多
本报讯 高额利息成了民间借贷存活的最大动力。但是,由此带来的不断上升的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不得不引起关注和反思。7月17日,庐江县法院、肥西县法院刚刚审结两起案件,均是民间借贷引发,承办法官针对案件情况,向社会发出提醒,切勿被高额利润蒙蔽了辨别风险的双眼。
7月17日,肥西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2年6月1日,李超经人介绍,借款40万元给包工头朱思阳,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月利率4%,按月支付利息。介绍人谢长河和张和平作为担保人。事后,朱思阳不仅未按时支付分文利息,还在借款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拒还本金,李超经多方催要未果后,将朱思阳和担保人谢长河及张和平一纸诉状告至法庭,要求朱思阳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谢长河和张和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借款利息,却因为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规定而不受保护。依法判决朱思阳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担保人谢长河和张和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时,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陈某,在2006年12月至2011年11月14日期间,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借用其合法经营的庐江县某休闲中心等名义,经自己联系,以及亲戚、朋友介绍,承诺给予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好处费,向社会公众广泛吸收资金;特别是在其经营亏损的情况下,无论谁的资金,无论数额大小,均予以吸收,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1320.8万元,经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两个案件的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其透漏出了民间借贷冰山的一角,尤其在农村、县城,民间借贷愈演愈烈,主要诱因就是高收益的诱惑。
在民间借贷从“地下”转入“地上”的逐步演进过程中,法官建议各债权人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民间借贷这种民事法律行为,杜绝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和高利贷行为,并注意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合法合理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辨清非法集资的真面目,非法集资者在生活中大都头顶“企业家”、“成功人士”等显赫的光环。投资者必须认识到,没有一项投资是完全无风险的。“天上不会掉馅饼”,要想获得高回报,就必须承担高风险,这就是投资规律。 (涉案当事人系化名) (程磊王红兵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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