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弟弟砍伤他人 三兄长共担赔偿责任
庐江讯 1月3日,家住庐江县冶父山镇马岗村高院村民组的章某夫妇拿到近5万元的赔偿款,连声感谢调委会为他们老两口主持了公道。
2013年8月9日上午,章某老夫妇俩在赶集途中,路经该镇石山社区时,突然被精神病人高某砍伤,先后住院花去医疗费用数万元。由于高某是精神病人,章某夫妇伤愈出院后不知道该找谁来承担责任。毕竟,数万元的医疗费对这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个不小的数目。在村干部的指点下,章某夫妇的长子12月16日来到冶父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其父母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部分申请调解。
调委会受理案件后了解到,伤人者高某父母已离世,目前独自居住,无经济收入,平时依靠三位哥哥接济生活。由于高某是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位兄长是他的法定监护人。调委会多次与三人接触,并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三人表示对弟弟的行为愿意承担赔偿,但由于高某的三位兄长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要想获得理想的赔偿数额看来很难。镇调委会又多次与章某之子沟通协商,把调解的重点放在医疗费的分担上。调委会先后5次组织章某之子和高家三兄弟坐在一起协商调解。最终,在1月3日下午,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由高家三兄弟支付给章某夫妇医疗费及营养费等费用共计48650.3元,章某夫妇放弃其他请求,案件划上圆满句号。
(王正茂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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