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口计生委专家细释——特殊情形如何征收抚养费?
再婚家庭政策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子女数如何计算?过去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是执行新政策还是老规定?“我有准生证,怎么还要叫我交社会抚养费?”……遇到这些特殊情况,请听计生专家给出的权威解答。
再婚超生夫妻分别计征
再婚夫妻超生该如何计征社会抚养费?庐江县一读者最近就碰到这样的“难题”:该夫妻婚前男方有2个孩子,女方1个孩子,婚后又生育一孩。
对此,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夫妻再婚前共育有3个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时子女数的认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而再婚夫妻婚前子女,不论现在与其父母是否有抚养关系,都应该计算在内。
“目前安徽省对再婚超生处罚采取人性化措施,对夫妻双方分别以各自现有存活子女数累加计算。 ”该案例中,男方应按照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3个子女的情况 (即超生3孩)进行处罚,即按孩子出生前一年男方所在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若其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1倍以上的,按其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1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女方按超生2孩进行处罚,按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此外,对符合结婚、生育实质要件再生育子女,但未领取结婚证、生育证的,责成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补办结婚证、生育证(病残儿自鉴定批文之日起顺延三个月)后,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数量规定,但未达法定婚龄生育的,责成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证、生育证后,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上述两种情形,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拒不补办相关证件的,应该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相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新老条例酌情适用
“我家孩子5岁了,属于计划外生育。请问是按现在的还是5年前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这种情况涉及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新旧《条例》的适用问题。 2011年3月15日,安徽省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超生二孩夫妻双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而修订前的《条例》规定,违反《条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生育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因此,2011年3月15日之后政策外生育的,一律按照新《条例》标准征收。 2011年3月15日前政策外生育的,新旧《条例》均可适用,可以按照家庭实际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两种计征标准,哪一种处罚较轻采用哪一种”。
情形变更视情决定是否处罚
2013年3月的一天上午,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执行局周法官正在阅读卷宗,该区水阳镇一村民王某气冲冲来到办公室,将一本准生证往他桌上一拍:“我有国家发的准生证,怎么还要叫我交社会抚养费?”经查验,这的确是一本二胎准生证。经询问,周法官了解到王某在1994年生育一女孩,1998年办理二胎准生证,2008年生育的二胎。王某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符合国家二孩生育政策,按规定是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难道是计生委的工作人员弄错了?
带着疑问,法官把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请来了解核实情况。原来王某在2005年因为想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在宣城市区购置了房屋,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迁到了城区,办理了城镇户口。 2008年5月第二个孩子出生。因为王某生二胎的时候是城镇户口,不符合二胎生育政策,所以依法要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此,省计生委政法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已领取生育证,因情形变更不符合再生育规定,由发证机关注销其生育证。但情形变更时已怀孕的,其生育证继续有效。
此外,违法生育的子女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完结或征收期间死亡的,已征收或部分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未征收的,终止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下达,因本人情形或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后,又符合生育条件的,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本报记者程茂枝通讯员周宏强卫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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