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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十余城管受贿放任违章房

安徽法制报 2012-10-30 22:50 大字

9月21日下午,庐江法院公开宣判了庐江县市容局执法大队马某等10人受贿一案。

2011年下半年,庐江县委和政府等有关部门多次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庐江县市容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马某等人涉嫌非法收受违章建房户贿赂等经济问题。后经侦查,庐江县检察院指控马某等10人犯受贿罪,2012年7月9日检察院向庐江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8年底至2011年11月,庐江县市容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大队长马某等10人利用控违拆违的职务之便,在庐江县多次非法收受多名违章建房人的贿赂,致使违章房建成或没有拆除,涉案金额达378300元。

2008年底2009年初,庐江县市容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工作人员孙某因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一村民违章建房,收受当事人2000元,致使该违章房屋建成。 2011年4、5月份,孙某因庐城镇八里村院北村民组一村民杨某违章建房,又收受当事人4000元,致使该违章建房没有被拆除。后杨某在该房顶加盖违章房时,该大队工作人员郭某两次收受9000元,分给庐江县市容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一大队大队长马某3000元,分给李某2000元,致使该违章房建成且没有拆除。

2011年7、 8月份,马某因朱某在庐城镇朱墩村违章建房被蒋某等制止,两人在收受朱某6000元及硬中华香烟6条后,致使该违章建房建成且没有全部拆除。 2011年11月份,该大队吴某收某村民10000元后,致使其违章房屋建成且没有全部拆除。该费用后被分给马某、李某。

到2011年底,该大队10余人共收受贿赂34起。

法院认为:马某等10人身为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其他八被告人均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

·张传广夏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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