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年龄与户籍年龄不一致庐江一乡医因退休年龄打官司
[摘要]庐江一乡医因退休年龄打官司
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人随意记载或变更自己的出生日期,导致在认定出生日期上引发争议,还有人因此打上了官司,庐江县的刘医生就是其中一位。
刘某是庐江县某卫生院医生,1971年应征入伍,1976年3月退伍,被安置在某卫生院当医生至今。今年3月17日,庐江县人社局以批复县卫生局的形式,对刘某作出自2012年3月起退休的决定。刘某认为自己还不到退休年龄,因为公安部门的户籍档案,记载他的出生日期是1954年1月5日,这是他是真实的出生日期。从1954年1月5日算起,到2012年3月17日,他还不满六十周岁,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县人社局的决定损害了其作为劳动者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今年5月7日,他向庐江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人社局批准他退休的决定。
刘某说,县人社局决定让其退休的依据,是他的应征入伍登记表,但那张表不是他本人填写的,他也不知情,记载的内容不是事实,不能作为认定他出生日期的依据,认定出生日期应以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据记载的日期为准。
记者了解到,在刘某的个人档案里,其出生日期有4种不同的记载:1952年2月、1953年10月、1954年1月和1955年12月,其中,1970年12月填写的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上,其出生日期为1952年2月,而1988年12月31日登记的户籍档案,记载其出生日期为1954年1月。 1970年12月填写的应征青年入伍登记表,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
按照中组部等三机关《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
据此,庐江县人社局认定刘某的出生时间为1952年2月,至2012年2月,刘某正好年满60周岁,达到目前法定的退休年龄。因此,庐江县人社局批复同意刘某退休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庐江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合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场由出生日期引发的官司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但由此引发的思考却告诉我们,出生日期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严肃对待,以防一个人拥有四个出生日期的事情再次发生。
张传广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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