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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不良反坑农 司法所帮讨140万

安徽法制报 2011-09-22 00:05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安徽省较大一起涉农案件在省高院二审落槌审结。这意味着这起历经数年艰辛的种子案件以农户胜诉而结束,省高院维持一审关于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0户农民损失140万元的判决。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9年5月20日,巢湖市槐林镇费某等十户农民手里拿着一份麦种委托生产合同,来到槐林司法所哭诉他们受骗上当的经过。原来在2008年8月份,他们同某种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然后以2元/斤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麦种计175250斤,价值30余万元,种植小麦4500亩。但后来发现许多麦田麦种不发芽,农民十分震惊,赶紧找种业公司理论,但该公司拒不承担责任,仅同意补助3万元,还要到第二年购种时作为优惠价抵扣。“春无播种,秋无收获”! 10户农民欲哭无泪,在跑了许多单位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来到槐林司法所碰碰运气。面对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无助的表情,司法所决心最大限度为民维护合法权益。通过集体开会研究,司法所考虑到案情重大、复杂,不宜鲁莽,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引导农户走诉讼途径解决。经过认真研究本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知识,一系列紧张的工作流程随即全面展开——槐林司法所同案件发生地庐江县农委联系,请他们出面依法做田间鉴定。 2009年6月2日,庐江县农委出面做了田间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证明10户农民反映的问题属实。联系庐江县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到田间现场拔了十株麦苗封样保存。另外还做了田间现场测产公证,现场选样、丈量、收割、称重、测水分,并出具公证书。

在庐江县法院、巢湖市中院和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该案历经了管辖权变更、案件移送、多次开庭、多次组织庭审调解等一系列法律程序。由于双方分歧太大,5次以上正式调解均没有成功。巢湖市中院一审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10户农民损失140万元。被告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出上诉。在调解无效后,省高院落槌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这样,凭着对广大农民朋友的爱心和持之以恒的决心,一个基层司法所打赢了这场重大、疑难、复杂的官司,为农民朋友维护了权益。 (歆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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