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 谁污染谁“买单” 合肥办结7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污染者赔付117万元
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固废被查。
日前,一起交通案件的当事人来到合肥市生态环境局。不过,他们不是来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而是磋商生态赔偿。
一辆油罐车与一辆客车相撞,泄漏的柴油污染了环境,该由谁来支付环境修复的费用?答案是:环境损害造成者。这一通俗易懂的道理,背后体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过去“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到如今“谁污染、谁修复、谁赔偿”的转变。
这一项全国改革制度在合肥得到全面落实,且成效初显。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结了7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有了生动的“合肥实践”。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赔?赔偿额如何认定?与以往的行政处罚有何不同?污染了环境是不是简单赔偿就能了事?……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生态赔偿
12月上旬,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召开了一场“柴油倾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磋商会”,磋商会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赔偿21.521万元,用于柴油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修复。
今年5月20日23时左右,在长江西路与长宁大道交口东侧约150米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油罐车与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油罐车内约7吨柴油泄漏。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宣传处处长李孝林说,在接到案件后,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组成评估小组,就该起柴油倾洒事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根据造成环境损害的范围、程度等评算出治理成本,合计21.521万元的赔偿款。”李孝林说。
记者从“柴油倾洒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磋商告知书”看到,这21.521万元的赔偿款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合计约18.521万元(应急处置费用6.171万元,危险废物虚拟治理成本12.35万元),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事务性费用3万元。
目前该案首次磋商会已召开,待双方签署赔偿协议。
污染者须“买单”
7起赔偿案件赔了117万元
或许,许多人对“生态赔偿制度”还比较陌生,但这种生态赔偿案件在合肥并不是第一次办理。2019年12月合肥办理了首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至今已办结了7例,经过调查、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专家鉴定评估费通过磋商,7家单位和个人共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117万元。
记者获悉,在“生态赔偿制度”实施之前,发生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通常是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而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后,污染者需要对损害的生态环境做出赔偿。
“一个是处罚,一个是赔偿。虽然都是涉及一定的金额,但两者意义完全不一样。”李孝林说,行政处罚是根据违法违规行动,相应给出行政处罚决定,但生态损害赔偿需要对造成的环境破坏结果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秦虎介绍,“生态赔偿制度”用一句话来说就是“谁污染、谁修复、谁赔偿”。
“以前发生污染事件时,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需要政府来修复,也就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埋单’。而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实现‘谁污染、谁赔偿’。”秦虎说,这一制度的实施,让污染者为生态环境的修复“买单”,让环境破坏的后果不再由全社会来承担,通过经济手段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磋商不是“讨价还价”
该赔的钱一分不能少
记者留意到,在合肥已办理的7起“生态赔偿案件”中,都会经历一个环节——“磋商会”,即案件当事者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面对面的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
“磋商会并不是对赔偿费用进行讨价还价,赔偿额经过第三方环保机构认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在费用上不存在商量的余地。”李孝林说,从目前已经办理的7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来看,没有一例将赔偿金额列入磋商范围。
“环境如何修复?赔偿金如何支付?何时支付……我们磋商的内容主要围绕如何让当事人落实赔偿责任。”李孝林说,比如,双方对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进行磋商。如是当事人有能力修复,可以选择自行修复。如果当事人没有能力,就通过支付赔偿款的方式,请专业环保机构进行修复。
磋商会是为了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以及自己应承担的后续责任,在评估和磋商过程中提升当事人的环境保护意识,并同意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自己的后续修复义务。
修复不达标,赔偿“无上限”
实施了“生态赔偿制度”,是不是造成了环境破坏,就可以简单的赔钱了事?面对记者的提问,李孝林表示,这一制度的实施,让环境污染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而且是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与生态赔偿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两种独立的关系,在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也可以要求当事人对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李孝林说,在办理的7起案件中,一些违法者不仅需要出钱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而且也收到了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一般都有上下限,但对于生态赔偿来说没有上限,不论是自行修复,还是由环保机构进行修复,都必须是恢复到受污染前的状态才能停止,应赔尽赔。”李孝林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越大,赔偿的金额也就越多。
2020年8月4日,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接到投诉,反映有人偷倒固体废物。经现场勘测,安徽省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花岗镇和山南镇随意倾倒固废。经检测,两处倾倒点固体废物浸出污水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硫酸盐、镉、铅等均超标。最终经过磋商,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应急处置、鉴定评估、修复等费用合计43万余元,这也是7起案件中赔偿最多的一例。
“没想到一次管理上的疏忽,给企业带来了这么大的损失。在完成垃圾清理和覆土后,我们请第三方单位做了多次检测,按照要求,我们必须在达到各项环境标准之后才能停止整改。”谈起这一次赔偿经历,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教训惨痛”。
跨部门联合办案
赔偿同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作为一项全国的改革制度,近年来合肥高度重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高位推动该项改革制度的落实。
2018年12月29日,合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合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研究解决重大疑难、跨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构建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往往需要多部门联合办案,在我们已办结的7起案例中,就有多起是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办理。”李孝林说。
去年7月,经开区生态环境分局监测人员发现邢某经营的一家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站,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环保手续,且在经营过程中对部分电池进行了钻孔处理,废电解液倒出后造成了周边土壤污染。
经过与邢某磋商,邢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等费用合计11万余元,由邢某委托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与此同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实现刑事与民事责任同步追究,公安机关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依法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不是目的
还要做好环境修复“后半篇文章”
“生态环境污染容易修复难。”秦虎说,《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原则。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合肥市成效初步显现,通过严格追责,提高违法成本,使赔偿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主动积极整改环境问题,这项制度改革得到了社会普遍关注和支持。
“赔偿不是目的,还要做好修复受损害生态环境这后半篇文章,做到严格追究损害赔偿责任、及时开展环境修复,提升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秦虎表示,下一步,合肥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将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和不断完善案件线索清单,做好案件筛查,办理一批影响大、效果好的典型案件,实现应赔尽赔,把“损害担责”的改革原则落到实处。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蒋瑜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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