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策
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要素供给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土地供应在经济发展中难以为继,土地要素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因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已被各地提上议事日程。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的障碍
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有:(1)缺乏法律支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可遵循。(2)征地制度遏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面临具有行政强制性土地征收制度的阻碍,地方政府具有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变相为国有土地征收的冲动。(3)利益主体博弈,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会形成地方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用地方等四方利益主体,在土地入市流转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由于利益诉求不同,存在着诸多矛盾冲突。(4)产权界定模糊,当前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上,存在“圈内”与“圈外”、“存量”与“新增”之争,范围难以确定。(5)收益分配复杂,无论外部分配或内部分配都存在着不平衡、不公正问题。(6)机制建设滞后,从运行机制、管理机制、协调机制来看,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策建议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通过对《宪法》的相应条款重新解释,既可避免修宪带来的震荡,也可解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直接入市的困局。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条例》,对流转原则、流转范围、流转条件、流转方式、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等问题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推动流转有法可依。
规范土地征收制度。一是缩小征地范围,能不征收的尽量不要征收,能用其他方法取得的尽量不要使用征收的方法,扩大集体土地的其他开发形式,如通过市场化购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扩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由流动、自主交易的市场范围。二是规范征收程序。在程序上限制乱征收,保证征收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同时也要完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和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尽量让农民分享土地被征收后的成果。三是完善财税制度。通过财税改革开征土地相关税收体系,让地方政府能够有稳定的税源。同时,对巨额增值收益征收暴利税,既调节社会分配,又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理顺利益主体关系。要完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和权能,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明确地方政府职能,政府要转变角色,退出隐形占有权,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还权赋能,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中,政府只能作为流转活动的管理者和服务者,决不能越俎代庖,代行产权人的职能。保证农民利益主体地位,建立收益分配体系及使用制度,既解决好入市收益的外部分配,调动政府实施土地改革的积极性,又解决好入市收益的内部分配,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利益。确定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的收益分配比例,县、乡政府可酌情从土地收益中抽取部分,用于统筹县域经济发展。
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加快定性土地的确权,对已经定性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使用权。对没有完全定性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土地要正确分析。至于具体的流转地块,应该规定规划区范围内外统一规划,不分“圈内”、“圈外”,“存量”、“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均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流转。
创新机制建设路径。规范流转方式和操作程序,构建利益协商保障机制,按照积极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实行国有、集体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确保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建立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构建城乡土地储备制度。培育流转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土地层级市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培育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形、无形市场。
(作者单位:肥西县委党校)
新闻推荐
打通创新大道至集贤路连接线
肥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肥西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