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解除协议的合同仍要履行
“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一直未在政府纪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解除协议书的签署,那么双方的合同是否还有效?”11月10日,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报维权工作室反映了他们的法律困惑。
反映:合同解除有意向 规定期内未签署
合肥盛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盛财公司)反映:他们在合肥肥西县花岗镇开发了“盛荣春天”住宅项目,2013年11月份,和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建筑)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楼盘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条件、标准和移交时间、违约责任及相关事项等等。《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签订后,同年12月,中海建筑进场开工建设。
盛财公司介绍,开发的项目包括10栋住宅、 3栋商业楼等配套工程。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承包补充协议》,中海建筑应在2014年12月底交付已建好的项目及按双方约定由中海建筑申请相关部门对楼盘竣工验收合格的手续和一切相关备案资料。后因工程款问题,双方产生矛盾,至今已两年多,中海建筑迟迟不移交相关验收资料和手续,以致小区后期的一些附属工程无法施工,停工至今。
为不影响购房者按期收房,今年8月15日,肥西县政府主持召开了由相关部门和双方参与的协调会,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达成意向,一致同意解除双方已签订并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并在8月19日前完成解除协议书的签订,解除协议书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后生效。双方还同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解除后,中海公司工程款的决算、支付及保证金的返还等,按法院另案审理确定办理。协调会还要求:双方要积极主动完成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好一切善后问题,确保今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这些内容都以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下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并发送到镇政府、县建设局、县房产局和中海建筑。”盛财公司说,“但政府协调会后,中海建筑就不露面了,电话不接,找人不来。”由于找不到中海建筑的人,以致双方未能按照协调会规定的时间完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盛财公司困惑的是:他们与中海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究竟有无解除?如未解除,是否要继续履行?盛财公司还想知道的是:鉴于双方未能完成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签订,若导致无法按“政府纪要”规定的时间在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责任该谁来承担?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纪要”是合同形式之一不履行应担法律责任
对此,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荣聪表示:从盛财公司的反映来看,盛财公司与中海建筑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没有解除,双方依然要继续履行。根据肥西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内容看,纪要很明确要求双方“在8月19日前完成解除协议书的签订”,由于到期后,双方均未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同时“专题会议纪要”还明确:合同的解除需“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后生效”,这是合同解除的附加条件约定,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约定的这一条件也未达到,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未能解除,即使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按期签署了合同解除协议,在肥西县建设局批准的《施工许可证》未变更登记前,解除合同协议书也不能生效。
曹荣聪说:我国《合同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约定合同可以以多次形式呈现,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44条、77条还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专题会议纪要”是在政府主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一致协议,依法是合同的表现形式之一,自达成协议时就生效。因此尽管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包补充协议》未解除,但不影响双方对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的执行,“专题会议纪要”明确“尽快使‘盛荣春天\’项目恢复正常施工,确保年底向业主顺利交房”,盛财公司和中海建筑均已同意纪要内容,视为双方同意对原合同的变更,若一方不履行该变更,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和违约责任。 ·本报记者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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