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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取消6单位依法行政示范称号

安徽法制报 2016-11-15 00:00 大字

本报讯 11月14日,记者获悉,合肥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关于命名合肥市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通报》,在命名合肥市地税局等27家单位为第二批“合肥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同时,决定取消合肥市城管局、肥西县卫生局、撮镇镇政府、汤池镇政府、大杨镇政府、井岗镇政府等6家单位的“合肥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取消原由系6家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2014年4月,合肥市政府评出了首批36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去年8月,第二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启动。在创建活动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正式命名后,如出现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者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发生严重违法行政案件;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比例较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且满意程度较低;发生其他不能发挥示范作用的等7种情形,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称号,且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创建示范单位。 (何韬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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