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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坑夺命孩子家长起诉讨说法承包土地的公司及村委会被判各担责20%

安徽商报 2017-08-28 10:59 大字

[摘要]承包土地的公司及村委会被判各担责20%

去年1月24日,天气寒冷,水塘结了冰,肥东县梁园镇鲁岗村一个数平米的水坑内发生了悲剧,一对八九岁的堂兄妹掉入冰窟,被救起时他们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本报曾报道)。事发后,两名孩子的家长将承包土地的公司以及辖区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两方赔偿。近日,合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回放]堂兄妹掉入冰窟身亡

9岁的大宝(化名)和8岁的小娟(化名),是堂兄妹。去年1月24日,堂兄妹俩一起出门玩耍,后来不见了踪影。家人在离家约500米的一个水坑内,看到了小娟,母亲立刻将女儿拉起来,而大宝就在小娟的下面。家人赶紧救起两个孩子,拿来棉被棉袄给落水的孩子取暖,然而一切都来不及了。这对年幼的堂兄妹永远离开了人世。记者在现场看到,水坑非常不起眼,面积不过几平方米,周边无任何保护措施,也无提醒标识,水坑的周围都是蔬菜大棚。

[起诉]向公司和村委会索赔

据了解,早在2011年,辖区鲁岗村委会与安徽某某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农业公司)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村委会将位于鲁岗村合蚌路19公里段西侧,240亩土地出租给农业公司从事农业生产。

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造大棚,从事农业生产。农业公司的大棚旁有一水坑,由公司人员平常洗菜使用。水坑没有保护措施,最终导致了两名孩子身亡的悲剧。为了讨一个说法,大宝的父母以及小娟的父母将农业公司和鲁岗村委会诉至肥东县法院,均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

都说不是水坑的主人

孩子家长认为,水坑是在农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内。

农业公司辩称,涉案水坑位于道路边的公共区域,不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的范围内,他们所承包的仅是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农业大棚,不包括水坑,水坑的管理者应为鲁岗村委会,他们对水坑无管理义务。另外,该公司认为,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允许年幼的孩子独自外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而在事故发生后也未及时施救,自身应承担90%的责任。鲁岗村委会辩称,水坑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的范围内,且由公司工作人员使用,农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涉事各方一起担责任

肥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本起事件是孩子在村旁玩耍时不慎落入水坑溺死,事发时两名孩子未满十周岁,父母是其监护人,对孩子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家长自行承担60%的责任。

该水坑在农业公司承包土地区域内,平时由该公司人员使用,水坑周围无任何防护设施,因此,农业公司应对孩子的死亡承担20%责任。鲁岗村委会作为事发水坑的所有人,对辖区内的水坑具有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的义务,因未尽到应尽的义务,村委会应承担20%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农业公司赔偿两名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12.5万余元,鲁岗村委员赔偿两名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等各12.5万余元。

农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水坑位于路边,属于公共通行区域,不归他们管。

合肥中院认为,根据农业公司与鲁岗村委会均认可的现场照片可知,水坑虽然与道路相连,但水坑附近显然无被车、人长期通行碾轧的痕迹,与相连接的道路可明显区分,因此水坑并不属于公共通行区域。

近日,合肥市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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