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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2月22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2-22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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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贤居:申请执行人朱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两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及涉案财产估价报告书(登记在方贤居名下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环球世家幢室的房屋(产权证号为肥西),经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涉案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结果为人民币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本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逾期未提出并交纳重新评估费用的,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涉案财产清偿债务。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宇汝翠:关于童华与你宇汝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皖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童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乐涛、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陆忠军与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乐涛、李莹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忠军借款本金元并支付利息(自年4月日起以月息2%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王乐涛、李莹莹、合肥市汉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国强:原告金玉杰与被告宁国强、王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金玉杰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原告金玉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晟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绍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绍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赢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桂少锋、程善群、桂菲菲、邹漾洲、桂佳佳、孔陈: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李朝南、娄汝英:关于江曼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庐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江曼曼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

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诩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合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正好、徐娟、潘弋平、赵诩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潘正好名下位于合肥市当涂北路与纬二路交口莱茵河畔花园#室、室(产权证号:合产号、号)的房产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皖天源[]房估字第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两处房产的评估总价值为贰佰伍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万元],其中室评估价格为.万元,单价元/平方米、室评估价格为.万元,单价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天源[]房估字第S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本院()皖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皖执号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书面申请评估的,本院将

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宏斌、安徽省徽骆驼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周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金传:本院受理原告席绪兰诉被告吴金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丽华、吴梅:本院受理原告陶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和日内。并定于年3月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毛长幸:本院受理原告孙强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丽娟:本院受理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日内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廖圣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罗耕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届满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炬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鲍家萍诉你公司、钱秀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徐强虎: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违约金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时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善东、王正丽:本院受理原告孙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违约金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飞: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长青:本院受理原告汪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伍:本院受理原告彭修荣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皖民初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拖车费元、电动车维修费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合计.8元,共计.元;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增加的诉请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日和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彬、林克平、刘明坤、安徽勤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腾飞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袁军、官恒芳、程华锋、王学红: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和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郝芳、李治军、马自荣、李长艮:本院受理原告张昌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利息元(按月利息2%,暂自年4月日计算至起诉日,以后延顺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费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郭道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郭道圣于本判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元,并自年4月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翔泰消防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皖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晓兰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黄永诉你与安徽中昊建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左飞飞:关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庐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复息.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年2月日,之后按照《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律师费1万元,另承担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执行费元。本院另作出()庐执字第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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