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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9月6日

安徽法制报 2016-09-06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9月6日

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吴兆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鲍广俊、王长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查如军:本院受理原告赵亚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书保、秦宏燕: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14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大潮: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大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2591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长江:本院受理原告卫芬诉被告刘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长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卫芬借款本金5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冯宁、崔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圣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包河区恒立门窗幕墙材料经营部货款1047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冯宁、崔伟对上述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沂水金鼎饲料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9749,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徽正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恒大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江豪顺工业用布厂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0240,票面金额贰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2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省合肥汽车锻件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安徽省恒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丁举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康松消防机械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举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000元,利息(自2015年1月5日起至款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威卫通达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高炉酒类销售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16)皖0102民初53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货款共计5468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自2013年7月18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6年7月8日为10000元,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成:本院受理原告席梦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原告席梦伟与被告梁成离婚;婚生女梁羽菲由原告席梦伟抚养,被告梁成自2016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至梁羽菲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席梦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盛磊石业有限公司、曹文红:本院受理原告曹明红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运芳:本院受理原告金中和诉你与何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3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3日的借款利息686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钱卫兵、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爱民诉被告程文龙、钱卫兵、池州市九华建筑集团城市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文龙: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程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朝科、刘运武:本院受理原告张道斌诉被告刘朝科、刘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庆钢:本院受理原告李弘炜诉被告陈庆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林龙、张先荣:本院受理原告杨传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69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吴虑、吴国运、李文健、李玉荣、张德宏、周唯唯、周家满、李猛、李先振: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633、2634、2636、2637、304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阜宁县鑫虎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2016年3月28日从农行宿州金穗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629835,汇票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省物资能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界沟矿业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金穗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藏梅:本院受理了包增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2739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何振宇:本院受理原告韩磊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饶国君:本院受理原告钱家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兴翠: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柏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446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9568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宇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烁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032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04389.8元、利息100449元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林文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诉被告林文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林文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新丰肉类批发部货款1447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亮、程苏勤:本院受理陆广凤与王亮、程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广凤请求判令:一、被告王亮偿还借款520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4800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3月9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王亮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以12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被告王亮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程苏勤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苏勤、王亮:本院受理李晓红与王亮、程苏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晓红请求判令:一、被告程苏勤偿还借款296000元人民币,并支付利息24000元(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6年3月9日,后期利息顺延至被告程苏勤实际支付欠款之日止;以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算至被告程苏勤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王亮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建良:本院受理原告卫世余诉被告施建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44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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