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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11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0-11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0月11日

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0222,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0115,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011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淮北兴海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10022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出票行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星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91087,票面金额贰拾叁万肆仟贰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8月22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款人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7872,票面金额壹拾万肆仟柒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28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款人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91012,票面金额壹拾壹万玖仟叁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8月22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滨湖医院,收款人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9648,票面金额壹拾贰万捌仟捌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滨湖医院,收款人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7647,票面金额壹拾万玖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6月24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滨湖医院,收款人新乡市驼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垣县华鑫起重配件销售部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9515,票面金额壹拾叁万肆仟壹佰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7月25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收款人河南驼人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新乡市德尔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81253,票面金额伍万零陆佰捌拾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3月10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市九万里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湖北诺得胜制药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玉柱、程业宏、刘权、朱志武、杨从木、吕礼树、吕礼林、含山县昌泰环峰保建材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2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徐勋:本院受理原告胡雁诉被告徐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胡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李长江、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993.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6月2日起以987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之后以490993.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李长江、南京瑞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滁州市瑞尔鼎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亨通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健诉被告张文明合同纠纷一案,杨健请求判令:1、判令立即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双倍定金2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林、王国兵:本院受理原告陈祖勇诉被告王林、王国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陈祖勇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2、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至结清时为止,算至起诉日10000元;3、支付原告在施工期间的机械误工费12000元;4、支付原告机械二次进出转场费8000元;5、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束永红:本院受理安徽省含山县瑞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田胜明、李秀:本院受理原告熊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闫维维、陈德明:本院受理原告仇多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倪寿保、姚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诉被告安徽宝亿加工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倪寿保、姚俊、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36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书栋、安徽省宏科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方明: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洪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夏靖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胡照友、童雪芹:本院受理原告邵文静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程启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云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月16日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余修刚、蔡海燕、朱红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余修刚、蔡海燕、朱红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61号、02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建湖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昊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安装分公司、建湖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31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建湖高达给水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昊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18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12月15日起,以1218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合肥昊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良文土地承包经营户:本院受理曹圣群土地承包经营户与你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卜常群: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卜常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培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辉诉被告合肥培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小聪诉被告合肥广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友邦金属制品厂、合肥包河区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9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6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3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光彩大市场欧四腊货食品商行、欧池银、宋卫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51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9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邹建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93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武汉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昌百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1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蒙城县药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龙安庆药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光耀、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敬发诉被告黄光耀、郑士平、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曹兰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811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敬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03541.58元;二、被告黄光耀对被告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敬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8元,由原告王敬发负担747元,被告黄光耀、台州骏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7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谈琴与被告吴国红、代云琴、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银基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汇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许三九:本院受理了原告曹德仁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皖0121民初第2971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杜泓冰:本院受理王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丁少辉、杜泓冰:本院受理王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俞宗兰:本院受理原告张春林诉你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6327.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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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3日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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