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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5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0-25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0月25日

孟军、孟兵:本院受理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袁:本院受理原告程恭明诉被告周袁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2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程恭明维修款3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正滔:本院受理原告高宗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中源、王丽香、孙广军、姚刚、陶刘红、伍正财、王学峰、阮韩张、余超、高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十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970、6971、6972、6973、6974、6976、6977、6978、6979、69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明胜(合肥)物业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43676元、综合管理费11821.12元,及租金逾期利息5986.06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年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6年9月5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潘卫明、陈小韩:本院受理的原告夏靖与被告潘卫明、陈小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o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尔整诉被告合肥美佳印务有限公司及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聂尔整对(2016)皖0103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朱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健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156.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2日止,之后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顺延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建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戴文涛:关于王尽知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0103民初1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尽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菲菲:关于刘凤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刘凤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旭、王燕茹、阮高峰、凌海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何万与被告王旭、王燕茹、阮高峰、凌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所欠借款本金200000;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11日违约起每月本金的2%利息为48000元(暂计算至2016年9月11日);3、被告阮高峰、凌海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秋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肖芬与被告慈明智、王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损失295元(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后续利息连续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志友、李德凤: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友、李德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继才、翁梅:安徽耀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继才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程继才之妻翁梅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郁秀苑1号楼1102室(产权证号:合产083874)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307694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尚乃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家卫诉被告尚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熊大抗、黄翠菊:本院受理原告陈道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宗荣:本院受理的原告艾光玉诉被告李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君、尤丽、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董猛:本院受理原告杜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加顺快递有限公司诉你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强、潘雅娟: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强、潘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潘雅娟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集庆门大街218号一单元2301室(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建转字第469216号)房屋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4144068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金和房估字(2016)41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6)皖0111执2266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张安宁: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范超超: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任俊: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昝伟、吴中桂: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杰诉被告昝伟、吴中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赔偿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陈昌杰起诉要求: 1、判令被告昝伟、吴中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向原告陈昌杰赔付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319168元(其中医疗费45556.01元、后续治疗费4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7天=810元、营养费30元/天×180天=5400元、误工费134元/天×365天=48910元、护理费114元/天×150天=17100元、残疾赔偿金36936元/年×16年×30%=12929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4000元、鉴定费21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1916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昝伟、吴中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石化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811261016)、 洪 阿 忐 (公 民 身 份 号 码340583196308191065)、安庆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朝木(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305211053)、吴新珍(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7506055520)、安庆市泽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洪翠云(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11111047)、洪永涛(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02021090)、 吴 小 华 (公 民 身 份 号 码340811197204085521):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朝木、吴新珍、安庆市泽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洪翠云、洪永涛、吴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16)皖0811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27089.6元以及该款自2015年9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原告安徽明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处置被告洪诗民、洪阿忐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康莱特家苑21#401室房产和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1199号安庆碧桂园琴潭凤舞小区61幢2室的抵押物并优先受偿;3、被告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正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洪朝木、吴新珍、安庆市泽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洪翠云、洪永涛、吴小华对被告安庆市亿惠卫浴洁具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诉讼费用由十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文忠、李银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灵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灵执字第861号执行裁定书及迁出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取拍卖机构,届时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灵璧县人民法院

彭章木、金坛英、施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友梅、万宗科、彭章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正锁、丁玉琴、廖自柱、周文娟、李世明、王宏菊、周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自柱、周文娟、周正锁、丁玉琴、李世明、王宏菊、周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先学、何梅、万和应、王先芳、王先祥、宋志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陈毅勇:我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毅勇、安徽绅鹰世家饰品有限公司、合肥安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李慧借款合同纠纷(2013)包执字第01877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3)包民二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葡萄酒进出评估,现已作出皖正信评报字(2016)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3385611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3)包执字第0187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葡萄酒。现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的葡萄酒。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贵翠、谢子相:本院受理原告陈玉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27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大付诉被告合肥恒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0582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阜阳市宏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0673712,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国口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淮北优健力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皖1302民催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阜阳市宏方物流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张冲、韦能爱: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长友、李加雨、合肥润金商贸有限公司、马永菲、朱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宋静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包民一初字第2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宋庆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立保: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荣清、董德云:本院受理原告卢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言荣、张莉莉、张玉旺:本院受理陈栋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诉被告沈滔、童鸣、康汐键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沈滔、童鸣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付清日止),被告康汐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显文、许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显文、许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456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夏靖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讲贤:原告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4民初306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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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2日

201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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