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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0月20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0-20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0月20日

我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安远金属配套有限公司、陈福存、孙庭贵、陈国玉、孙威、郑德贵、郑秀芬、陈伟伟、陈胜利、鲍捷、张丽、汪峰、吴瑕追偿权纠纷一案,下列资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为变卖底价对如下资产进行变卖。有意向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登记手续。一、本次变卖的标的物及变卖底价:1、被执行人孙庭贵、陈国玉名下位于肥东撮镇合马路北侧华东(国际)建材中心C区106幢106室(肥东10005146),变卖底价40万元;2、被执行人孙庭贵、陈国玉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桃花路33幢住宅楼(瑶021257号),变卖底价39万元;3、被执行人孙威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福星嘉苑1幢3室门面(庐082811号),变卖底价98万元;4、被执行人郑德贵、郑秀芬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瑶海文体办公用品批发市场3幢28号(瑶057153),变卖底价82万元,29号(瑶029403),变卖底价82万元。二、变卖须知:1、部分房产已出租,变卖标的物按照现状进行交付,如有欠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处理,财产权自变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2、竞买意向人在向本院提出申请时,应向我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在变卖成交后自动转为价款,其他意向人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10日内退还;3、竞买保证金均为8万元;4、变卖成交价款须在变卖成交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变卖成交后过户所需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交纳保证金账户: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账号:2121012080056205,资产情况咨询电话:65352136,报名事宜咨询电话:635352185。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吕平、王洪刚、孙素平: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吕平、宋晓亮、卢爱花: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周保斗、周国清、罗俊: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孙梦舟诉被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10日的租金103860.75元;2、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31155元(自2015年1月10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算至2016年8月10日,直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元;4、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传俊、白宝红、陈刚、夏凤云、田辉、滕艳秋、李淘、季显德、陈凤、范传乐、张贤芝、宋刚、陈先画、张娜: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4609、4611、4612、4613、4614、4616、4617、4619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1日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二、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款项100000元;三、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山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马勇: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增与被告马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范增借款本金50000元,并自2016年4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范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6元,由原告范增负担195元,被告马勇负担108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马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沈朋朋、陆强、王玲: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2281、228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现委、宋晓坤、刘学才: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 (2016)皖0103民初3864、3865、386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程晓娟、季宏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告程晓娟、季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500678.35元,利息2982.00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50366元,上述共计554026.35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钱忠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6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79973.26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月8日的透支利息21247.51元,滞纳金3400元等费用(以后的利息及滞纳金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息、滞纳金结算办法继续计算),合计204620.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来安县全汇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来安县全汇工艺品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工艺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损失费202149.97元。 (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邓玲玲:关于李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宋正林、罗盛良: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原告、被告一双方解除挖掘机买卖合同并由原告收回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型:ZX240-3,机号:HCM1V00H00025358);二、判令被告一另支付使用费40万元(已扣除被告一支付款项624847元);三、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戴忠贤、孙世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明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整,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损失;二、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勇:本院受理原告王家升与你和梁丽华(2016)皖0102民初41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周根禄与被告你、被告周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辉:本院受理原告周如与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所举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办案作风跟踪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2月6日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许林峰:本院受理原告陈飞与被告许林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林峰给付原告陈飞劳务费61000元;二、被告许林峰赔偿原告陈飞损失(计算方式:自2016年1月28日起以61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陈飞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邢美捷:本院受理原告胡知军与被告邢美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邢美捷返还原告胡知军借款67000元;二、被告邢美捷给付原告胡知军逾期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1月30日起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按此标准计算有高于月利率2%的则按2%计算);二、被告邢美捷给付原告胡知军为实现债权支出的4000元费用;(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知军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超:本院受理原告张卫成与被告殷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殷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卫成47825.72元;二、驳回原告张卫成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小萍:本院受理原告杨正宏与被告赵小萍、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小萍返还原告杨正宏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赵小萍给付原告杨正宏利息(计算方式:自2012年1月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杨正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9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小权、王世维、代多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刘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金和、郭林、白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诗琴、余伍保:本院受理原告邓从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52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赵诗琴、余伍保:本院受理原告邓从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5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含山县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杜志刚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静、邬朝晖: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艳梅诉被告徐静、邬朝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佃余、杨德芝:本院受理原告吴向军诉被告王佃余、杨德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吕斌:本院受理原告章雷诉被告王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6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雷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章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文、代霞、俞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华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俞文、代霞、俞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华东欠款本金397610元,并自2016年5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82元,由被告俞文、代霞、俞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国晋徽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王帮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钢之都物资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4099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贤兵、方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4076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家明、聂祥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4075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业伍、汪立霞、付文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3812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令冲、陈陈、王相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3069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开平、陈章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你们(2016)皖0102民初22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吕标、严会芬:本院受理原告陶良辉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原告许书兵诉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1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你方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祥顺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连传惠:本院受理原告张清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尹华新:本院受理原告高英和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5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武献春、武春花:本院受理原告许昌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武献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昌让借款本金480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以及公告费800元;二、被告武春花对被告武献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金友: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石化集贤支行起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803民初011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邬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沪皖宏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人民币316534.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5581元(暂自2015年3月1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起诉时,顺延至款项付清日止)合计36211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家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日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万家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日新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8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南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人民币311000元整,并支付利息116508元(利息自2010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所有建设工程款还清日止,起诉时暂计算至2016年7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光锦、杨道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全部货款302194元,并支付违约金7414.14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5月8日,之后的违约金以3021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暂合计309608.14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12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道伦:本院受理原告高继怀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年皖0122民初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陈瑞、应昊、周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枝青、刘秀荣、刘汉丙、安徽沧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枝青、刘秀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代垫款394110元及违约金475515.86元,合计869625.86元,并赔偿违约金损失,自2016年4月19日起,以39411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0元,由被告郑枝青、刘秀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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