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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11月10日

安徽法制报 2016-11-10 00:00 大字

[摘要]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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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少洋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曹少洋与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的《区域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少洋风险保证金25000元及利息400元;三、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少洋货款9800元及利息180元;四、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少洋管理费10000元及利息1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元,由被告安徽国行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吉明、李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弘塘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三思物资有限公司、合肥东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陆吉明、李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弘塘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所欠原告钢材款4996540元;2.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业务利润547170元;3.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12215元(违约金以49965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5年12月1日暂算至2016年8月31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5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来全、付文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被告陈来全、付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来全、付文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借款本金131825.58元、利息2960.6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4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复利等其他费用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来全、付文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000元;三、若被告陈来全、付文平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陈来全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瑞龙花园14幢1808室房屋(产权证号:长丰10008589)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25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56元,由被告陈来全、付文平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427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士国、吴云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李士国、李士忠、吴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铁流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息14493217.16元(暂计至2016年9月2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计算至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8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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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蒙城县宝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225000元、逾期归还欠款利息110700元,合计335700元; 2.请求判令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16666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03民初67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2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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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圣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树权诉你劳务合同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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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云飞:本院受理原告沈华东与被告彭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106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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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浩、付勇:本院受理原告陈转凤诉被告徐浩、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徐浩、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陈转凤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40489.71元;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陈转凤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浩、付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承担。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2月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另,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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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学勇:原告夏靖诉被告余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余学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2486.17元及利息839.1元并自2014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8元,由原告夏靖负担605元,由被告余学勇负担1413元,公告费400元由余学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真、郭世喜与被告余甘林、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杰真、郭世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余甘林、张飞立即偿还张杰真、郭世喜借款本金24万元,利息82800元(暂计算至2016年7月15日,按照2分利息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本息合计322800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余甘林、张飞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赵忠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天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跃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冯纪富与被告孙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冯纪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孙跃武返还冯纪富借款本金9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孙跃武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2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2014年4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合肥锅门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陈林智慧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返还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红星路143号的房屋;三、驳回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逍遥津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飞、王梅付:原告夏靖与被告王飞、王梅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飞、王梅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103585.29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1443元,由被告王飞、王梅付负担3367元,公告费400元由王飞、王梅付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志能、董慧玲:原告夏靖与被告张志能、董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志能、董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518209.83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16元,由夏靖负担3694元,由被告张志能、董慧玲负担86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志能、董慧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黄陈、刘玉福:原告夏靖与被告黄陈、刘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3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陈、刘玉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29635.74元及利息457.45元并自2014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夏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夏靖负担513元,由被告黄陈、刘玉福负担1197元,公告费400元由黄陈、刘玉福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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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承功、王林玲、丁增斌、汪本菊、胡晓燕、章友义、张道妹、黄咏霞、葛道勇、管林章、方申萍、李铁梅、陈国闯、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周承功、王林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与丁增斌、汪本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与胡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与章友义、张道妹追偿权纠纷一案,与黄咏霞、葛道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与管林章、方申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与李铁梅、陈国闯、舒城鑫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64、02174、02102、01379、01378、02106号民事判决书、(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2002、2003、2403、2407、2409、2410、240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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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斌、王雪梅、徐辉、任以云、梁坤、赵义伟、吴文革、余晓英、李成生、朱萍、吴善明、梁侠: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陈斌、王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与徐辉、任以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与梁坤、赵义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与吴文革、余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与李成生、朱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与吴善明、梁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75、02187、02136、02188、02236、0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901、1902、1903、1904、2266、2302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云、袁军、宫恒芳、邢秀奇、唐晓红、王世龙、黄翠萍、胡增琴、周仁军、吴先能、凌春霞、乔平、郑兰云: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与袁军、宫恒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与邢秀奇、唐晓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与王世龙、黄翠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与胡增琴、周仁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与吴先能、凌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与乔平、郑兰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66、02103、02104、02105、02160、02167、0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03执1988、1996、1997、1998、1999、2000、2001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陶黎、汪磊: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龙与被告陶黎、汪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陶黎、汪磊归还黄龙借款37000元及利息8880元(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21日暂计算至2016年9月20日,以后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45880元;2、陶黎、汪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安徽省风景园林配套设施有限公司、黄国庆、黄建华:本院受理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与你们典当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6)皖0103民初1495、1496、14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五里墩街道办事处、安徽胜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曹新保、蔡桂英、曹磊、曹永锋、毕义贵:本院受理的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毕义贵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4号恢复楼501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东字第007649号)、曹永锋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4号恢复楼604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东字第007656号)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价141.98万元、92.94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6)SF131-A3号、(2016)SF130-A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估价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六安市永安工贸有限公司、李道彬、黄生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7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道彬、黄生美名下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以北(原皖西宾馆地块)六州首府7号楼1703及阁室(权证字号:389429)房产,六安市常青路西侧世纪广场红街C楼-C1037铺、C楼-S152铺(权证字号:3165820、3165821)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别为:该房产评估价值玖拾五万捌仟伍佰元(95.85万元)、玖拾陆万陆仟壹佰元(96.61万元)和贰佰叁拾捌万叁仟元(238.3万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5)庐执字第0226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松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德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483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余夏生:本院受理原告殷海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3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严涛、张晓双:本院受理张武立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52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5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李长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办案作风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李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昌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葛宜荣、秦兴枝:本院受理原告刘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林、韩玉敏:本院受理原告汪珺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储林、韩玉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汪珺玲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016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汪珺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14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7184元,由汪珺玲负担431元,储林、韩玉敏共同负担6753元;公告费800元,由储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和生、汪霞、宋铁军、游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和生、汪霞、宋铁军、游鸿信用卡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2560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25607.5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标准自2016年5月1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逊: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9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峰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孙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炜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开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板蓝花饮料有限公司、李娜、梁发雨: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彭江:本院受理原告赵军诉被告彭江、被告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11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薇薇、王军:本院受理许筠筠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受理原告瞿益忠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0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德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瞿益忠各项损失合计21881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荣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荣:本院受理余忠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26日,本院根据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6年7月10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总额126468752.21元,占债务人账面资产总额的70.84%;其中,有7件诉讼案件合计债权金额58401647.72元;经管理人委托评估,债务人全部资产初步评估价值仅为43027600元。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宣告池州市石城矿业有限公司破产。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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