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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2016年6月16日

安徽法制报 2016-06-16 11:43 大字

[摘要]2016年6月16日

刘俊:本院受理夏靖诉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夏靖诉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嘉宏傢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巢湖市冠峰胶制品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李敏、班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57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576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合肥市华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方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彦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恒和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6)皖0191民初1805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8264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513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曾丽、陈赞:本院受理原告曹荣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杨文凯:本院受理原告殷世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伟、刘小元:本院受理原告崔华诉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崔华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田超、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超、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超、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4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27583.18元,之后按年利率6.941%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43元,由被告田超、田广斌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超、田广斌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刘光中、王银芝、刘胜东、谢玉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光中、王银芝、刘胜东、谢玉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吕斌:本院受理原告章雷诉被告王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昌平:本院受理原告黄秀兰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皖0122民初243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青天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佘林文、胡雪峰、安徽万里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玖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聚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李泽保、张传芳、胡维鸿、陈少保、陈夏放、裴文莉、姚绍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祥宇耐磨合金机械铸造厂、合肥民兴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李林、章爱珍、徐萍、凌红莉、陈林、卫功明、卫小龙、卫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华彬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墩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松云、黄华全、韦章发、袁德中: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继军、周建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耀现代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金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皖0123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安徽金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宏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张俊芳、张小照: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雷、高英、侯小莉、陈阳、王丹妮: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市友谊制衣有限公司、安徽利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红梅、孙启军、余兵、徐太国、程刚、陈延强、张永领、凌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路: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雷与被告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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