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炳张红年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
王传炳、张红年:本院受理原告沈国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欧宗山:本院受理原告赵天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李光太:本院受理原告唐世侠、王光发、代照武、林绪珍、徐庆红、李良庆、李光玉、张正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80-01181、01188-01191、01648-011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修盼、张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修盼、张利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修盼、张利芳支付所欠租金227654.65元、逾期利息72629.67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租金还清时止)、损失赔偿金律师费20000元(以上合计320284.32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05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黄文德:本院受理原告吴齐忠诉被告黄文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齐忠起诉要求黄文德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郭团山、曹辉、甘达发、祝贵明、陈松、司朝元、李军、朱佩璋、徐义、董维杰、闫成、解连萍、傅强、王世军、王明、李廷训、张团结、杨培华、宗毅、张红英、刘惠云、杨雪峰、陈顺发、李音君、谢飞、卫生、刘家华、谢建明、李飞、林庆花、高罗香、姚慧、吴奇峰、瞿福生、谭彩梅、王思宇、张伟、管进、张国强、王浩、夏敦贵: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5、01766、01772、01773、01774、01775、01776、01777、01778、01779、01780、01781、01783、01784、01785、01786、01787、01788、01789、01790、01791、01792、01802、01803、01804、01805、01806、01807、01808、01809、01810、01811、01812、01813、01814、01815、01816、01817、01818、01819、018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邰永强、庞丽娟、朱健、梁雪梅、朱琳、张政、刘小艳、金圣慈、谢道锐、王东芹、黄凤林、文继胜、陈长平、潘俊梅、彭浩、喻翠萍、徐勇、陈元峰、杨忠秀、王从波、陈玉玲、李洋、时国玫、陈小林、周莉、朱立露、张家力、姚文军、朱振华、尚超、朱永红、程晋群、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61、978、979、980、982、984、985、986、987、989、9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夏玉刚,岳世冬、王凤、钱永才、王义芳,彭克云,汤中霞,陈燕、李播,许伟,常永桂,孙勇、钱永和,张莉,钱永才,王凤、邓俊芳,余成国,陈立翠,高瑞红、葛伦才、李真,黄祖凤,李静,汤春燕、王杰,宋丽丽,王文武,杜娟、高兰兰,常静,刘小伟、陆守国,付世凤,陈尚武,张云、祝晓玲,杨如化,刘健民、刘新生,苏承芳、葛冬银,杨尚民、叶红霞,方长元,王文武,杜娟、苏翠平,曹孝松,葛德转,唐基斌: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1747、1759、19760、1761、1762、1763、1764、1823、1827、1828、1829、1830、1831、1832、1833、18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胡成军 (身份证号码340102197601011513):
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晓玲诉被告胡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薛梅、蒯从权:我院受理原告杨正宏诉被告薛梅、蒯从权、李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周国俊 (身份证号码342423197405253152):
本院受理方金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赵红兵、高成芝、常永桂、孙勇、王传华、闵芝、王学峰、秦睿、林珍、杜松华、常永桂、孙勇、刘翠英、朱克华、许桂英、朱礼中: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68、00469、00470、00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李家来、童杰、李琛、何枝里、孙贤文、李家文、王东、孙贤芳、方春年: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474、00475、00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完爱林 (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6228251):
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发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须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杨志红 (身份证号码340111196702187018):
本院受理的秦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科要求你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184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程黎明 (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11090413)、黄成成(身份证号码340406198502152042):本院受理原告魏武诉被告程黎明、黄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许凯、吴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刘朝科、董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何维斌,王文芳、孔令明,张会、刘云,付海斌、范松林,陆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4、01415、01416、0141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田友伦、田源、宿州市田源果菜食品有限公司:
关于孙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孙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负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11日
葛贵兵:本院受理执行任良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本院(2014)含民二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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