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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安徽法制报 2015-10-14 12:25 大字

解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191600.4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7日为27225.73元,之后以191600.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解明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解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怀平、肖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怀平、肖继红借款115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维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友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程鹏:本院受理王卫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86662.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3万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永忠、沈莉:本院受理孙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吴选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昌圣:本院受理赵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潘超、刘春兰: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刘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8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2015年10月14日

潘祖良、郭治: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潘祖良、郭治、王伟、王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李向东、王小玲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袁祖法、叶艳利: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袁祖法支付原告租金234836.91元及逾期利息30003.81元(暂计至2013年1月29日之后以234836.9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64840.72元;被告叶艳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常芳、杨顶洪: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张军支付原告租金80307.16元及逾期利息19174.85元(暂计至2012年1月23日之后以80307.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99482.01元;被告杨顶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廖三红、尹玉宏: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廖三红支付原告租金180190.53元及逾期利息27368.96元(暂计至2012年7月25日之后以180190.5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07559.49元;被告尹玉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荣建林、赵英、庞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荣建林、赵英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62603.97元、违约金184430.24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47034元;二、判令被告庞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路路、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路路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58734.07元、违约金177921.0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36655元;二、判令被告程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戴宗强:本院受理原告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戴宗强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2050元、利息45624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5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清付之日止),共计19767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何玉兵、江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GR-112-100152),并返还原告租赁物柳牌GEG618A压路机(机号:Y07317);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71485.62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15日后期租金按原告合同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逾期利息58892.19元(暂计至2014年6月11日,后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因收回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刘北京、孙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刘北京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款16418.64元及违约金5152.73元(截止至2015年6月16日,期后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21571.37元;二、判令被告孙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张祥、鲍现君、鲍现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祥向原告偿还欠款59446元、利息451.14元、违约金56448.1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二、判令被告鲍现君与鲍现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张军、刘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张军支付原告租金228367.63元及逾期利息47566.81元(暂计至2013年1月29日之后以228367.63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75934.47元;被告刘莹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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