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正人严正己”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如何监督,社会广为关注。安徽省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监督模式和立体监督体系,受到最高检察院肯定——
■ 本报记者 李浩本报通讯员 吴贻伙
“上提一级”强化监督
去年11月,省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在审查办理合肥市检察院报请逮捕的巢湖市重点工程局局长丁传圣涉嫌受贿案件时,发现承建商李某某及两个公司的项目总监在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丁传圣行贿,数额较大,涉嫌行贿犯罪。但侦查机关却未对上述人员立案侦查。
发现这一情况后,省检察院侦监二处下发立案监督建议函,要求合肥市检察院对上述人员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接函后,合肥市检察院侦监二处及时与本院反贪局沟通,建议对上述人员报请立案侦查。目前,李某某等3人以涉嫌行贿罪,先后被立案侦查。
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除了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实施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外,还担负着对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部门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 (简称“自侦案件”)实施“两项监督”的职责。如何对“自己人”实施有效的监督,一直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难点。
早在2009年,安徽省检察机关按照最高检察院统一部署,规定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需要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从逮捕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所采取的程序上,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
“省级以下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成为安徽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两项监督\’的有效方式。 ”省检察院侦监二处处长鲁建武介绍,上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报请逮捕案件后,认为存在监督事项的,将及时通知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其确定专人承办监督事项、参与案件的提审以熟悉案情和进行案后跟踪。
“左右联通”形成合力
“重视其他部门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实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还注意加强与本院的纪检、公诉、控告申诉等部门间的衔接配合,通过这样的“左右联通”来形成监督合力。
芜湖市的余某某举报一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贪污案后,某区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芜湖市检察院经复议维持原决定,余某某申诉至省检察院。为查清该区检察院侦查部门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今年初,省检察院侦查监督、控告申诉和反贪部门联合对此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反馈给余某某。余某某表示满意。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当事人及其律师对立案、侦查是否合法的申诉、控告相当有限。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这种情况,安徽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注意通过审查逮捕、介入侦查等途径,主动开展“两项监督”,特别在审查逮捕时,注重审查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和审查同步录音录像,从中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
安庆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李超涉嫌挪用资金一案时,通过引导取证,发现了李超和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挪用公款的线索,遂立即监督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目前,李超等4人均因挪用公款犯罪被追究刑责。
“补齐短板”提升成效
“有关调研发现,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对自侦案件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中,往往是审查逮捕这‘一体\’独大,而‘两项监督\’这‘两翼\’却比较薄弱,成为了监督的‘短板\’。 ”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为了补齐这一“短板”,去年年初,省检察院专门出台《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业务流程》,以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为基准,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特点,进一步细化了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和责任。省内部分检察院也相继制定了侦查监督业务工作细则,对开展职务犯罪案件“两项监督”的要求和具体标准予以明确,有的还就“侦、捕、诉”如何更好地衔接作出规定。
“通过强化监督、建章立制,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紧箍咒\’越念越紧,不仅有效预防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了公正廉洁执法,而且实现了办案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鲁建武介绍,2012年1月至去年12月,安徽省检察机关三级侦查监督部门建议自侦部门报请立案220件,已立案214件;移交职务犯罪线索26件32人,实际立案20件26人;纠正漏捕21件29人;提出书面纠正违法31件次,已纠正30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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