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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酒款被判缓刑

安徽法制报 2013-12-25 21:39 大字

巢湖讯 日前,巢湖市人民法院对巢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的应书军挪用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应书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12月底,被告人应书军在巢湖市锐峰商贸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负责向巢湖市各酒店推销“口子窖”系列白酒,期间多次通过将结走的酒款不上交或用其模仿饭店负责人签名的欠条冲抵酒款的方式,将酒款挪作个人使用。案发后,被告人应书军的亲属归还了全部的挪用资金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害单位对其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应书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7000余元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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