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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再审 检察调解息诉

新安晚报 2013-03-02 11:42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含山县检察院向含山县法院建议再审的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再审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07年8月,安徽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饰公司)将厂区厂房等工程发包给张某承建,张某将工程转给马某施工,至2008年6月,工程陆续完工。11月10日,服饰公司与张某就工程款的总额及还款作了约定,工程总造价475万元,欠款832254元于2008年农历12月底支付。

2008年10月,工程实际施工人马某与服饰公司因工程款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引发诉讼,服饰公司委托张某为代理人应诉。案件经过法院两审,2011年3月省高院判决认为,马某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4101467.60元,服饰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4104541元。张某未将法院判决具体情况报告服饰公司,服饰公司仅知道胜诉,不需再支付马某工程款。

2011年7月,张某与服饰公司因工程款给付产生纠纷,诉请含山县法院要求服饰公司履行2008年11月1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支付工程款832254元。诉讼中,张某没有提交省高院生效判决书,服饰公司又说不清楚到底支付了多少工程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服饰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832254元及逾期付款的相应利息。

2012年3月,服饰公司不服含山县法院生效判决,向含山县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到省高院申请了马某与服饰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提供给检察机关,判决显示服饰公司与张某原约定工程总造价475万元,服饰公司已支付马某实际施工费410多万元,余款60多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后,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意见,再审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服饰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60万元,张某承担案件受理费等17000余元,此案至此画上圆满的句号。  

孙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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