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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未设警示致驾驶人受伤

安徽法制报 2012-04-19 23:25 大字

巢湖市某路桥公司维修和县香西公路时,在公路边堆放了一处土堆,市民朱某某晚间驾驶车辆不慎撞上土堆后车辆侧翻,造成朱某某受伤致残。近日,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因地面施工未设警示标志致人受伤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判决巢湖市某路桥公司赔偿朱某某14万余元。

2011年4月26日晚,朱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商务车行至和县香西路孙堡岔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状况观察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撞上巢湖市某路桥公司施工作业后未及时清理的路边土堆,导致车辆侧翻,致朱某某受伤,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朱某某为两处十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现场的土堆系巢湖市某路桥公司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对来往车辆、行人起警示作用而堆放的,没有按规定设置明显和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是诱发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朱某某作为驾驶员对路面状况注意观察不够,未保持安全车速,及时注意前方路面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失,故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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