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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无依据“霸王条款”要不得省工商局公布2010年典型维权案例

安徽法制报 2011-03-14 00:49 大字

[摘要]省工商局公布2010年典型维权案例

酒店安全存隐患 旅客摔伤要赔偿

2010年5月6日,夏某电话投诉:2010年5月3日,夏某的弟弟公司乔迁,邀请兄弟姐妹来黄山做客,夏某和妻子等8人从合肥乘车到黄山入住某酒店,晚上参加弟弟公司乔迁之宴后回到酒店睡觉,进卫生间洗澡时,不幸摔倒,当晚送黄山市人民医院医疗,经透视诊断夏某三根右肋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夏某找酒店要求赔偿时,酒店却答复其是由于自己酒醉摔倒,与酒店无关。夏某气愤之下,电话投诉到黄山市工商局徽州区工商分局,请求维权。徽州区工商分局接到申诉后立即进行调查,证实夏某申诉情况属实。经调解,酒店承担夏某医疗费人民币4000元;今后夏某来黄山免费入住该酒店标准间10次,价值4800元。

最低消费无依据 霸王条款要不得

2010年2月4日,东至县洋湖村王先生向东至县工商局投诉,称其所在镇自来水厂强行收取最低消费水费不合理。接诉后,东至县工商局洋湖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王先生家中了解具体情况。经调查,该镇100名用户共被水厂收取最低消费金1935元。原来,水厂为了方便村民用水,投巨资给村民装上自来水,但许多家庭因为外出务工,长期不用水,而为了确保其他用水户正常供水,水厂机器又不能停止运转,水厂为此难以为继,连贷款利息都还不上,因此从2008年底开始实行最低消费每月6吨9元这项规定,以帮助水厂维持运转。随后,执法人员赴水厂展开调查,调取供水协议982户,所有协议中均有最低消费条款内容。 2010年2月8日,当地工商、消协、镇政府相关领导及部分消费者代表、水厂负责人召开协调会,通过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水厂负责人表示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和工商执法部门的处理,承诺会后立即返还已收所有最低消费水费,并取消所有最低消费条款,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格式合同备案审查。

房屋质量堪忧 工商依法维权

2010年3月14日,望江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曹先生申诉电话,称在望江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某花苑购买了一套房子,可是住进没多久,就发现房屋的外墙壁严重渗水,因此造成他家的房屋装潢受损,曹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只好请求县工商局给予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望江县工商局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证实情况属实。 2010年3月18日,双方当事人到县工商局接受调解。工商执法人员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房屋保修期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解,阐明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被诉方龙湖花苑××房地产开发公司最终承诺将渗水的外墙修好,共花去维修费1.6万元,此事得到圆满解决。

屡坏屡修惹人烦 耐心调解解民忧

2010年4月,怀远县运输个体户张先生从蚌埠市一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前四后八大货车,购车款31万元。自购车之日起,由于货车离合器的质量问题,造成连续到服务站维修达11次,影响了该车的正常运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6.7万元。 2010年8月24日,消费者张先生在和销售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申诉到蚌埠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要求退车并赔偿经济损失。接到申诉后,该中心工作人员及时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联系并对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过与该车蚌埠销售商、合肥办事处以及青岛总部的协调沟通,最终促成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了合解协议:由销售商把汽车彻底维修好确保正常行驶外,再一次性补偿5万元。

劣质农药损庄稼 红盾护农不手软

2010年12月6日,利辛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该县胡集镇农户申诉,称“阜阳柴胡良种繁殖场”经营的农药涉嫌不合格,致使多户农民农田大面积减收,请工商部门调查处理,并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投诉后,利辛县工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阜阳柴胡良种繁殖场”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调查证实该单位涉嫌超范围经营农药。根据投诉方反映的情况,执法人员对“阜阳柴胡良种繁殖场”库存的三种涉嫌不合格农药进行抽样封存,送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经鉴定,送检的三种农药均为不合格农药。利辛县工商局立即依法取缔其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不合格农药,合并罚没款共计150000元。“阜阳柴胡良种繁殖场”赔偿50户受害农民共计189362.4元。

购物商城售假酒 加倍赔偿不含糊

张某于2010年8月11日在涡阳县某购物商城购买贵州茅台酒12瓶,价值9816元,在饮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怀疑是假酒,遂于2010年8月17日到涡阳县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当地工商部门立即联系茅台酒厂家进行鉴定,确认该茅台酒系假酒。在违法事实面前,该商城不得不低头接受工商部门调处,退还消费者所购酒金额9816元,并按《消法》规定赔偿消费者9816元。同时,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对该商城进行立案处罚。

保健消费需谨慎 购物发票应看清

姚某某于2010年9月4日在巢湖市某公司购买了36盒某保健食品,价值7164元,食用后出现头晕、烦躁、失眠、食欲减退等现象,此时才发现发票上开的是“信息咨询管理费”,申诉人要求退货遭经销商拒绝,遂于2010年11月8日向巢湖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出申诉。巢湖市居巢区工商局执法人员随即展开了调查,经多次调解,最近经销商同意姚某某将所购买的剩余产品退还并一次性返还姚某某人民币5970.00元。

三轮失控车主受伤 12315帮助索赔

消费者卢先生向阜阳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称其在阜阳市某三轮车总汇购买一台三轮摩托车,购买三天后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卢先生腿部骨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当地公安部门出警后认定事故原因为现场三轮摩托车车头锁死。卢先生在医院住了19天,花费了1.3万元医药费。出院后,卢先生向阜阳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申诉,要求三轮车生产厂家和经销商赔偿损失。接到申诉后, 12315工作人员经过一系列调查了解,发现此三轮摩托车有质量问题。随后12315工作人员找到三轮车经销商,经过与厂方、经营者及消费者多次协商,厂方与经营者共同赔付消费者医疗、误工、两次手术费用共计3.5万元人民币。

房屋装饰违标准 有失诚信需弥补

金寨县梅山镇消费者任先生于2007年9月18日在金寨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合同中约定商品房外墙贴面砖。任先生于2009年1月接房后,发现交付房屋的外墙并没有贴面砖,为此,任先生和该置业公司几经争执也未达成共识,无奈之下,任先生带着相关材料,于2010年1月11日来到六安市金寨县工商局申诉,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未尽义务或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接到申诉后,金寨县工商局立即开展调查,证实任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属实。最终经调解,该置业公司同意按照任先生看房买房时的承诺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任先生购买的商品房在1个月内补上面砖,使其达到商品房合同中约定的装饰标准。

·王文博记者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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