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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不办手续 出事故需担责

安徽法制报 2011-01-13 00:59 大字

本报讯 将自己并没有上牌登记的车辆转给他人,转让后也并未协助他人办理登记手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依旧承担赔偿连带责任。日前,巢湖市槐林镇司法所为一名遭受交通事故致残的老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居巢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老人终于获得了赔偿。

去年2月15日,家住槐林镇关塘村的蒋姓老人在巢庐路上正常行走时,被巢湖市居巢区散兵镇的叶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致老人受伤住院104天,花去医药费近7万元,伤情可能够成伤残,且尚需二次手术。由于叶某某是一名孤身残疾人,在支付老人2万元医药费后,对老人的其他损失无力支付。而受害的蒋姓老人夫妇均年近七旬,家中经济困难。无奈之下,其家人找到槐林法律援助工作站。

法律援助工作者在认真听取其家人陈述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该肇事车辆原本是由黄某购买,购买后未办理登记手续。后低价转让给叶某某,也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致使该车辆未参加任何保险,原车主对受害人损失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槐林法律援助工作站先帮老人申请了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经鉴定,老人伤情够成一处9级、二处10级伤残,后续修补费用18000元。

诉至法院后,法院认为原车主黄某购车后未办理机动车登记即上路行驶,将车辆出卖给叶某某时,未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标志,在车辆转让后未协助叶某某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因此,原车主黄某对该车造成他人损害负有过错,对肇事者叶某某的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双方连带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1.6万余元。 (徐先进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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