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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事后得利也属受贿

安徽法制报 2011-01-28 00:56 大字

本报讯 去年8月,原巢湖市政协副主席柳友伦涉嫌受贿一案,经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柳友伦有期徒刑14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柳友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月24日,记者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柳友伦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期间,柳友伦提出,增补某人为省政协委员事后收受的5万元、解决药厂程某资金紧张收受的4万元、提名葛某为市第四中学校长收受的1.2万元、推荐民建巢湖市副主任委员张某收受的0.9万元、平级调动刘某为市财政局局长收受的1.4万元,无请托事项,应视为礼金,不应认定受贿。但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行贿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互相印证,能够证明行贿人在行贿时表明在请托事项完成后表示感谢,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柳友伦曾任原县级巢湖市副市长、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政协副主席、市统战部部长等职务。任职期间,柳友伦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多次受单位和个人的请托,插手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作安排、职务升迁等事宜,先后收受请托人的现金、礼品、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157.8万元、美元0.15万元和价值1.8万元的购物卡。 (任雪红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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