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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未尽责三年两上被告席

安徽法制报 2010-08-19 01:25 大字

2008年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隔两年后又一次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日前,巢湖市居巢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王某被巢湖市居巢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0岁的王某早在2008年就因未到现场认真检查,轻率同意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一家花炮厂违规复产,以致该花炮厂发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事故,而被区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09年10月23日,接到事故隐患举报的王某和同事黄某到巢湖市凯翔烟花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厂区存放7箱氯酸钾。因该公司生产安全引线,不得使用氯酸钾,黄某与王某当即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产整顿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查处的原材料氯酸钾予以扣押和没收。次日上午,黄某与王某再次来到凯翔公司,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和有关股东协调企业停产处理事宜,后王某将收取凯翔烟花公司的3000元罚款一直由其个人保管。

今年5月25日,凯翔烟花公司擅自组织生产,安排未取得特种工操作证的从业人员胡强生从事配药工作,以致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发后的5月27日,王某才将收取的该公司3000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

案发后王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居巢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负责凯翔公司安全生产监管专盯工作期间,违反职责规定,未认真检查特种工人员是否受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是否取得安全操作资格等情况,对企业聘请无特种工操作证人员上岗作业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企业停产整顿督促检查落实到位,导致企业在交纳3000元罚款后,即擅自恢复生产,发生死亡一人,直接经济损失达33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遂作出如上判决。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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