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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面积套取粮补

安徽法制报 2010-09-07 01:21 大字

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实行种粮补贴,巢湖市居巢区的曹某、陈某利用自己是村干部的有利条件,在发放补贴过程中虚报种粮面积,骗领国家补贴款。

2005年,时任巢湖市居巢区烔炀镇歧阳村委会会计的陈某在统计本村种粮面积过程中,发现本村实际种粮面积少于村计税面积,便将此情况向时任烔炀镇歧阳村党总支书记的曹某汇报。曹、陈两人经合谋,决定将这部分差额面积登记在陈某及其家属名下,以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 2006年5月,烔炀镇原歧阳、淮南、淮合三行政村合并成歧阳村,曹某任合并后的歧阳村党总支书记,陈某任合并后的歧阳村党总支委员并分管歧阳片。曹、陈两人决定继续将原歧阳行政村的部分差额面积登记在陈某及其家属名下,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 2005年至2009年间,两人采取上述手段,共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计人民币22831.19元,该款经曹某授意,未入村账,由陈某个人保管。

2005年12月和2007年5月,曹某、陈某以发放2005年和2006年奖金为名,从套取的粮食补贴款中为曹、陈两人及原歧阳行政村干部赵某和施某每人每年各发1000元,计人民币8000元; 2006年至2008年间,曹某、陈某从套取的粮食补贴款中动用2317.5元用于支付两人与他人合伙的个人草莓业务费用; 2008年春节,曹某、陈某从套取的粮食补贴款中动用3050元用于支付两人与他人在巢湖“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及洗澡费用。

2009年11月,在居巢区纪委调查此案期间,曹某、陈某两人又伪造了两张合计3425元的“招待费”收据,还找他人出具虚假的5500元“修路款”收据,以应付纪检人员的查账。

2009年12月4日,陈某向区纪委退赃21525元, 2010年7月22日,曹某向区法院退赃1306.19元。

日前,居巢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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