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法院: 严惩毒品犯罪 构建和谐社会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近年来,合肥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审判职责,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加强形势研判 积极主动应对
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近五年来,合肥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较为稳定。2012年至2016年,全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共计1287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1583人。
从近五年合肥两级法院审理的毒品案件情况来看,毒品犯罪呈现出毒品种类多样化,犯罪群体复杂化,犯罪手段、毒品来源、交易方式多元化,“以贩养吸”和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居多等新特点,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不断加大。不少女性、未成年人因其性别特点、涉世不深而染上毒品,高额的毒品消费,让其由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演变为毒品犯罪的实施者。
针对严峻复杂的打击毒品形势,合肥两级法院加强分析研判,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不断加强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针对性,依法严惩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势头。五年来,全市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4.6%降至3.9%,取得了显著成效。
贯彻宽严相济 依法打击犯罪
据了解,2012年至2016年,全市毒品犯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共计401人,重刑率达25.33%。
在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中,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240.02克、麻果0.22克、大麻叶0.33克,其犯罪行为发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因贩卖或非法持有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进行毒品犯罪,构成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直以来,合肥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毒枭、职业毒犯、累犯等罪行严重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同时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那些罪行较轻,具有从犯、自首、立功以及其他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有效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丰富多种形式 形成禁毒合力
作为合肥市禁毒委成员单位,合肥两级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工作,在集中力量对受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判的同时,开展多种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营造全民抵制毒品、参与禁毒斗争的社会氛围,有力推动全市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据了解,今年“6·26”是第30个国际禁毒日,合肥中院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月”,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特殊节点,公布若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普及毒品犯罪相关法律知识和常识,通过以案说法和知识问答方式,切实提高公众知法、守法意识。此外,全市两级法院还注重选取社会影响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邀请新闻媒体报道案件庭审及宣判情况;开展庭审网络直播活动,提高公众对毒品犯罪的认知能力。以形式多样的普法形式,广泛开展禁毒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涉毒高危群体尤其是青少年自觉抵制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涉毒案例链接
1.罗某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2013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刘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三次共同出资购买“神仙水”、K粉、“奶茶”等毒品,并由罗某某或指使被告人叶某某从广西桂林将毒品运输至合肥贩卖。后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分别检出氯胺酮成分和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咖啡因、尼美西泮成分。
【裁判结果】合肥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刘某贩卖、运输毒品“神仙水”2060.8克及“神仙水”94瓶,“奶茶”249.4克,K粉2000克,被告人叶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神仙水”2011克及“神仙水”37瓶,K粉1000克,三被告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法院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2.许某某运输毒品案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许某某乘坐火车从汉口返回合肥。乘警在巡查时发现,许某某形迹可疑。经教育,许某某主动交出藏匿于文胸内的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袋和红色、绿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一袋(红色49粒、绿色1粒)。乘警随即对其携带的小包进行检查,从包中一烟盒内查出用透明自封口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一袋。经称重、鉴定,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49.4克、49.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绿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净重4.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裁判结果】合肥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并通过旅客列车进行非法运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许某某在被公安人员盘查时,主动交出携带的毒品,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3.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自己经营的足浴店二楼包厢里,容留王某某、张某、方某吸食毒品。同年6月初至6月13日间,被告人赵某某用本人身份证在合肥市瑶海区某宾馆办理了登记住宿手续,其间容留了方某、汪某、何某等人在该处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李某种植罂粟案
【案情简介】2014年春,被告人李某以治疗猪病为由,在长丰县水湖镇其家菜地上种植罂粟。同年4月26日,长丰县公安局水家湖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李某种植的罂粟,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并将被告人李某种植的1526株罂粟予以铲除。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非法种植罂粟1526株,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故法院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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