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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国土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一审获刑15年

南国今报 2015-11-14 00:38 大字

4名厅官被判刑或立案侦查

今报桂林讯(记者唐晓燕 通讯员余作才)11月1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罗卫国,及特定关系人崔丽华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罗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今年5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纪检组长罗卫国受贿一案。据查,罗卫国1950年出生。1997年,时任河池军分区参谋长的罗卫国与崔丽华相识,当年底,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维系至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罗卫国利用担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南宁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来宾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陈某某、王某某、郑某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单独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437万多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70万元,共计人民币707万多元。

2011年3月至2013年,被告人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工程等事项上,为李某某、郑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收受两人给予的财物567万元,与被告人崔丽华共同收受郑某给予的财物225万元,共计人民币79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卫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罗卫国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下级单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丽华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还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被告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罗卫国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崔丽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罗卫国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罗卫国还主动坦白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结合二被告人追退赃款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庭认定被告人罗卫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崔丽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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