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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有坑车爆胎 究竟谁该来埋单法院判决道路养护方担责赔偿

南国今报 2015-12-12 00:01 大字

◎生活与法

今报通讯员伍春艳

银女士驾驶小轿车在河池市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行驶时,因车辆陷入坑槽而致爆胎。她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投公司”)及河池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河池公路局”)告上法庭索赔。经开庭审理,12月10日,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由广西交投公司赔偿银女士750元。

司机遭遇: 路面有坑槽 车轮爆胎

今年9月1日,银女士驾驶小轿车在金城江至宜州一级公路行驶,因车辆陷入路面坑槽而导致车轮爆胎,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银女士修车花去1500余元。

事后,银女士认为,广西交投公司作为该路段养护人,对路面疏于维护、管理,导致路面出现坑槽,致使她驾车通过该路段而车辆受损,广西交投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河池公路局对该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即广西交投公司,应依法履行公路养护督促监管行政义务,但未能履行督促检查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

于是,银女士将上述两家单位起诉到金城江区法院索赔。

被告辩解:

无有效证据 难认定侵权

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广西交投公司辩称,银女士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她的车辆是在“金宜一级公路”上受损,也没有提供事故认定书等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证明车辆爆胎是因路面坑洼造成,所指的坑洼与车辆受损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河池公路局则辩称,银女士没能提供充分事实依据证明车轮损害后果与“金宜一级公路”养护瑕疵有关。此外,河池公路局与广西交投公司不存在上下级或者同级行政管理关系,河池公路局对广西交投公司不存在督促监管行政义务;“金宜一级公路”的管理和养护职责以及运营权益完全归属广西交投公司,河池公路局与该公路的管养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判决:

广西交投公司该担责

银女士车辆受损与事发路段的坑槽是否有因果关系,成为该案焦点。

双方当事人对银女士于9月1日驾车经过“金宜一级公路”和“金宜一级公路”上存在多处坑槽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二被告对银女士的主张,认为没有相关权威机构的鉴定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而从银女士提交的事发现场路面存在多处坑槽的照片、轮毂受损的照片,以及9月3日出具的钢圈和轮胎费用发票等证据来看,轮毂内侧被压变形高度与坑槽高度相当,变形程度与驾车路过该坑槽时刮擦可能对轮毂造成的变形程度相符,银女士更换钢圈和轮胎的时间与受损时间也相符。因此,银女士主张其车辆轮毂受损与路面坑槽存在因果关系的真实程度,达到一般具有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的人认为具有某种必然的或合理的可信程度,按照一般生活经验,银女士也不可能会在事发时要求相关机构对此进行鉴定或请求相关机关处理。法院对车辆轮毂受损与“金宜一级公路”坑槽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本案中,广西交投公司作为“金宜一级公路”的经营者和养护单位,在路面存在有安全隐患的坑槽、可能影响车辆行驶的情况下,未尽到及时维护、修复、或者设置标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河池公路局既不是“金宜一级公路”的养护单位,与广西交投公司也不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其对广西交投公司在公路的管护上不具有督促和监管的义务,对银女士因道路坑槽车辆受损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银女士的车辆损失共计1500元,有其提交的有效票据为凭,法院予以支持,该损失应由广西交投公司承担。银女士坚持由广西交投公司和河池公路局各承担二分之一责任,法院对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予以尊重。最终,法院判决广西交投公司赔偿银女士损失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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