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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用工期间身亡雇员家属索赔被驳

河池日报 2014-12-10 16:52 大字

 

凤山讯

 

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法庭在调解无果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覃某与韦某系同村村民,去年7月22日,覃某雇请韦某为其家收玉米,并按日付酬,当晚韦某在被告家食宿。次日,韦某乘坐客车,在往其家方向的岔路口下车。当日下午,韦某被发现死在离家不远的路上,韦某亲属凭经验断定韦某系急性发痧死亡并处理后事。日前,韦某的亲属以韦某系为覃某家做工致病,覃某未及时送其就医或告知其家属,致韦某不治身亡为由,诉请覃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韦某为覃某家收玉米,覃某按日付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韦某是在为覃某提供劳务结束后身亡,韦某身亡时双方已不存在劳务关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覃某在雇请韦某收玉米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因覃某过错致韦某死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班碧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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