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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一村副主任挪用公款领刑罚

河池日报 2014-12-24 16:45 大字

 

凤山讯

 

凤山县金牙乡某村委副主任林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上级下发给本村的沼气池“一池三改”建设补助款。近日,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

2007年以来,林某协助凤山县林业局开展沼气池“一池三改”建设工作。2009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8日期间,县林业局先后将50305.6元补助款打入林某的账户,由林某按规定发放到农户手中。林某获款后,将25621.5元补助款截留挪为己用。去年4月初,该村部分群众到县林业局查询后得知已获得沼气池“三改”补助,但实际其并未领到钱,即找到林某质问。林某才于去年5月至6月间,陆续将挪用的补助款退还给群众。公诉机关认为,林某在协助政府从事沼气池建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25621.5元归己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身为村民委副主任,利用协助政府实施“一池三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职务便利,将国家补助农户的“一池三改”补助款25621.5元挪归自己使用,时间超过3个月,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毛再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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